诱骗儿童裸聊,隔空猥亵构成犯罪吗?

诱骗儿童裸聊,隔空猥亵构成犯罪吗?

这些行为,你认为构成犯罪吗?

骆某胁迫儿童发送裸照给自己观看(1),蒋某某以童星招募为由诱骗儿童进行裸聊(2),张某发红包引诱儿童拍摄裸照(3)……

构成犯罪,以上三人都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刑。

三人都未直接接触儿童的身体,怎么就构成猥亵儿童罪了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交性**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进行列举,传统的猥亵方式,主要是指抠摸、亲吻、搂抱等行为,有直接的身体接触。网络环境下,猥亵方式有了新的变化,例如上文提到的裸照、裸聊等方式,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

2018年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4),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

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

法院认为,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因此,隔空猥亵儿童,也构成猥亵儿童罪。

2022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截至今年9月,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1130人。”

(1)(4)检例第43号;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之三:蒋某某猥亵儿童案

(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3刑初414号张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