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诉讼证据 (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微信作为当下最热门的聊天软件,被大家广泛使用。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呢?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66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14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二、微信聊天记录是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何认定?

1

认定真实性(确认聊天主体身份)

(1)对方当事人自己承认;

(2)微信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码是否一致;

(3)微信头像是否为使用人本人头像,头像面部特征是否与当事人高度一致;

(4)是否是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主体信息。

2

认定合法性

(1)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者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商业秘密或是国家秘密等,常见的 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有偷录、*拍偷**。

(2)证据程序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如果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过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

认定关联性

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与案件相关联的证据材料,选择证据材料时应考虑:

(1)聊天记录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关;

(2)能否反映双方的法律关系;

(3)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综上所述,微信聊天记录在满足“三性”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三、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1、 妥善保管原始载体。

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可以提前在电脑上备份聊天记录。

2、 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

微信官方有“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这个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利用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地消除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

四、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副本?

1、 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

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

2、 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五、开庭时如何展示证据原件?

根据法官的要求,按以下步骤展示:

1、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

2、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 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