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是网络化的时代。微信、QQ等聊天软件的应用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更加方便快捷,但也同时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聊天软件*取盗**用户的微信、QQ账号,假借用户之名向其微信好友、QQ好友发送虚假消息,让用户的亲朋好友信以为真,从而达到盗用者诈骗钱财的目的,那么受到损失的被害人,应当就诈骗行为及经济损失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外,账号用户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小王在网吧上网后QQ号被盗,小王不知QQ被盗。次日,*号盗**者登录小王的QQ号,向其QQ上的好友群发信息,以小王的口吻谎称其家里出了事故,急需用钱。看到此消息,小王一铁哥们小赵二话没说,就往“小王”提供的账号汇了3000元,事后才发现上了当,但*号盗**者却无从寻找。
【分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小赵应先向*号盗**者追偿遭受的损失,但是,若小赵未报案或者*号盗**者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小赵的损失时,小赵是否可以向小王主张赔偿损失,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赵汇钱的初衷是为了帮助小王,且小赵汇钱时的意定对象也是小王,小王对自己的QQ保管不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赵的3000元钱,并没有实际汇给小王,而是被*号盗**者骗去了,应当由*号盗**者返还。QQ被盗后,小王对自己的QQ已经失去了实际控制权,无法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小王不应赔偿。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分析,首先,作为微信、QQ账号的持有者或使用者,虽然负有对其账号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是很难使用网络技术手段阻挡黑客或者不法分子对账号密码的窃取。其次,不法分子实施诈骗过程中,是在账号持有者或使用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社交账号的持有者或使用者本身对诈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最后,受骗者作为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就轻易进行转账行为,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微信、QQ 账号的使用者或持有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综上所述,小赵的3000元损失,只能向*号盗**者追回,小王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账号的持有者或使用者故意泄露账号密码,或者存在管理不当的行为,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考虑到朋友或亲戚是对账号持有者的信任而受到的损失,为弥补朋友或亲戚受到的损失,账号持有者基于亲情、友情的关系或者基于同情心,也可以自愿给予受损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友情提示:在网络联系沟通中,如突然遇到朋友要求转账、充值的信息,请立刻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确认对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免上当受骗。其次,微信、QQ使用者可以提高密码安全等级,设置有数字、字母、特殊符号的混合型密码组合,防止QQ密码被轻易的破解。最后为防止被“木马”盗窃密码和聊天信息,手机也要安装病毒、木马防御和查杀软件,并不定时查杀,发现手机有异样,马上进行检查和修复。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焦自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