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正常解散、强制解散、司法解散。
一、正常解散
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公司法规定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很多。
三、司法解散 (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前提条件是公司的人出现了问题,不是生产出现问题
1.1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开不了会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会无法作出决议
(3) 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董事冲突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解散的适用前提就是公司的人(股东和董事)出现了问题,而不是公司生产出现了问题。如果股东单纯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1.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1.3司法解散的适用必须用尽内部救济,是在其他救济途径不能解决的基础上最终的救济手段。例如,通过协商或者寻求股权转让、公司分立以及与公司协商收购股份,或者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等自救措施仍无法解决,才能最终适用
1.4公司没有出现经营效益下滑不是不能司法解散的理由。在存有上述情况下,如果公司以经营效益没有下滑为抗辩理由,并不能阻止司法解散。
2、原告与被告
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可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予以保全。
4、司法解散程序优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应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5、解散效力
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