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施工图审查操作流程 (消防施工图审查方法)

建筑施工图消防审查疑难问题,消防施工图审查方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第三章民用建筑

3.1 建筑分类

3.1.1 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楼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 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裙楼一般是指在一个高层、超高层建筑的主体下部,建筑高度超过24m,占地面积大于建筑主体标准层面积的附属建筑体。

3.1.2 对于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或与民用建筑贴邻建造的220kv 干式室内变电站,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划分为丙类; 对于低于220kv 的干式室内变电站,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划分为丁类;对于油浸变压器室,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划分为丙类。

3.2 总平面布置

3.2.1 相邻两座外墙为不燃烧性墙体的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是,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 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夹角小于180 度且不小于90 度时,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当夹角小于90 度时,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2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一侧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时,间距不限(附图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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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2.1

3.2.2 住宅建筑主体外侧设有阳台或飘窗的,防火间距应按阳台或飘窗的最外沿水平距离计算。

3.2.3 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100m 的住宅建筑贴邻建设时,不符合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要求,应按一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3.2.4 住宅小区和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周边,沿道路设置的用于停放小型车的单排停车位,不属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停车场,但不应设置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且宜分组布置。

3.2.5 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楼梯和上部楼梯间完全隔开,并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附图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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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2.5

3.3 防火分区和层数

3.3.1 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上述场所的人员疏散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款的要求。

3.3.2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 ㎡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卷帘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 m)。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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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3.2

3.3.3 仅为地下室服务的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可以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其他的设备用房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将设备用房与汽车停车区域共同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设备用房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 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其中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m²,且位于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超过1/3;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设备用房应有1 个疏散出口不经过汽车库通向安全出口。

3.3.4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 条关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 ㎡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 条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见本指南第6.1.4 条的规定。

3.3.5 除小学校以外,地下、半地下学校体育运动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按不大于2000m2划分时,该防火分区内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不应小于其室内地面面积20%,或者防火分区应有至少1/4 的周长面向室外,通往室外地面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70%。

3.3.6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 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不带明火厨房的餐饮用房。

3.3.7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 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3.3.8 自动扶梯、开敞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相关要求设计。

3.3.9 当中庭内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使用功能,或回廊的宽度大于6m

时(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平台的可不计入),中庭区域按首层和上、下层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不能利用设有防火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进行疏散。

3.4 平面布置

3.4.1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当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内与裙房为同一防火分区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3.4.2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的要求确定(附图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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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4.2 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

3.4.3 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1~3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1~4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3.4.3):

1 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 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

3 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楼板分隔。

4 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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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4.3 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

3.4.4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 ㎡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 条、第6.1.4 条的有关规定。

3.4.5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3.4.6 下沉庭院最小尺寸:

1 当下沉庭院作为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使用时,最小尺寸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12 条的规定。

2 当下沉庭院不作为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仅用于在庭院内设置室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使用时,最小尺寸应满足设置室外疏散楼梯的要求。

3 当该下沉庭院仅作为景观美化等功能使用时,其最小尺寸不做要求。

3.4.7 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多个防火分区利用一个下沉广场疏散时不宜超过4 个防火分区。超过时下沉广场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两倍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4.8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上和超过200m2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m2的地上和200m2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4.9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3.4.10 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上1 层靠外墙部位、坡地建筑的任一首层或直通地下一层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 ㎡,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消防控制室宜与监控室合建。

3.4.11 消防控制室即便设置在高于室外地坪的楼层时也应设置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4.12 消防水泵房可采用长度不大于15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与设备房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3.4.13 当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房独立建造时,不应与人员密集的场所贴邻。当一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时,不应贴邻该建筑中人员密集的房间或区域(如营业厅等),可贴邻该建筑的其他非人员密集的部位。

3.4.14 设置在地下的常(负)压燃气锅炉应靠外墙布置。

3.4.15 建筑内设储油间时,每个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对于通信数据机房等某些建筑需要较多发电机组保障时,建筑内所有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5m3。当大于上述储油量时,应将储油装置移出到该建筑物外进行设置,通过管道供应燃油。

3.4.16 当柴油发电机房内平时设有值班室、控制室时,其中至少一扇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小于15m 的通道连接安全出口。

3.4.17 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首层扩大前室内可以设计管道井和电缆井,采用乙级防火门。

3.4.18 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首层扩大前室内可开非消防电梯层门,但该电梯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8 条第4、6 款要求。

3.4.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6 条中的防火隔墙,可采用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隔墙。

3.5 安全疏散和避难

3.5.1 当住宅采用三合一前室时,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应按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且当楼层设计中没有采用三合一前室时,一层不能单独设计为三合一前室。三合一前室户型单元的总户数大于3 户时,应设环形或半环形通道使人员可从不同方向进入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户型单元的总户数不应超过6 户(附图3.5.1-1、附图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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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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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1-2

3.5.2 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是指消防电梯开门方向井道相对应的部分,最小空间不应小于2.4mx2.4m。

3.5.3 住宅建筑的各层天井(含底部)均应设置成U 型,应按附图3.5.3-1 设置,内天井宽度A 和开口宽度B 宜对应设置,当B>6m 时B 可取6m;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附图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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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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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3-2

3.5.4 住宅内天井部位可设置不超过2 个方向的宽度不大于1.2m的不燃性挑板,但应满足在计算内天井宽度时,设置挑板的方向扣除挑板宽度后净尺寸不小于2m(附图3.5.4-1、附图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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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4-1 住宅建筑U 型天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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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4-2

3.5.5 地下车库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共用(仅限于两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内至少应具有1 部独立的疏散楼梯,且仅限有1 部共用楼梯;共用楼梯间,应分别设防烟前室,且在防火分区通向防烟前室、防烟前室通向楼梯间处采用甲级防火门(附图3.5.5);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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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5

3.5.6 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要求:

1 建筑各层直通室外、避难走道和疏散楼梯间等的安全出口总宽度不应小于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0、5.5.21 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

2 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 个。当1 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每个防火分区内至少应具有1 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3 每个防火分区通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烟前室应各自独立,开向每个前室的门不应大于2 个,参见附图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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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6

4 共用疏散楼梯间的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楼梯间首层出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宽度。

5 每个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净宽度与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出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

6 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3.5.7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不同防火分区之间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

3.5.8 在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满足2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人员疏散可借用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以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问题;当不能直接进入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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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8

3.5.9 当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的防火分区满足2 个安全出口、且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以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问题;当不能直接进入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本防火分区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防火隔墙分隔,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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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9

3.5.10 当地下室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 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5.11 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疏散门厅通至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距离疏散楼梯间不超过30m (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

该疏散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超过30m 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附图3.5.11)。普通电梯可设置在上述疏散门厅,但不宜下至地下室;确需下至地下室时,在地下各层应设置独立的电梯厅,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6 条的要求。一层普通电梯厅需设置挡烟垂壁和排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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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11

3.5.12 当住宅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一个大堂。住宅剪刀梯在首层的大堂可以设置一个门,但门净宽应≥1.4m。

3.5.13 当建筑的较高部分通过较低部分的上人屋面或平台疏散时,可以通过上人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到达地面,但该疏散楼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室外疏散楼梯的要求,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与上人屋面上可供人员停留的时间和面积相匹配。用作人员疏散的上人屋面也可以通过天桥、连廊等经过其他建筑到达地面,或利用天桥、坡道、室外台阶等设施直达地面。

3.5.14 多层公共建筑(不含商业、展厅、体育馆,剧场,电影院,礼堂,医院,中小学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类似场所)的疏散楼梯,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分散设置安全疏散楼梯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 的防火隔墙(当剪刀楼梯位于2 个防火分区之间,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3h,且下设支承梁);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商场、展厅等公众聚集及人员密集场所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3.5.15 当剪刀楼梯作为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楼梯间内两个梯段之间可以不设置防火分隔墙,楼梯梯段或入口的净宽度可叠加计入总疏散净宽度。

3.5.16 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应减去门框以及门扇开启后的遮挡部位,如附图3.5.16-1、附图3.5.16-2 中的W1、W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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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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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16-2

3.5.17 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3.5.18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 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3.5.19 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室疏散楼梯使用的首层疏散外门可不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

3.5.20 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应经计算确定,且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1m。因功能需要在疏散走道上设门时,门的净宽应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

3.5.21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 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量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照所有影厅座位数之和的20%或最大影厅固定座位数和影厅内工作人员数之和分别核算后,取其较大值。

3.5.2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人数的计算,其疏散走道、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电梯厅、楼梯间及前室面积可不计入疏散人数的计算面积。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1.1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3.5.23 多功能厅的人员密度可以参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卡拉OK 厅的人员密度确定;礼堂一般可按有固定座位场所确定疏散人数,当无固定座位时,宜按照其建筑面积0.5 人/m2 确定。

3.5.24 商业建筑中的楼栋之间有营业功能的室外连廊也属于“营业厅建筑面积”,应计算人数。如果该连廊宽度大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规定的单面走道3.0m或双面走道4.0m 的宽度,则按单面走道3.0m 或双面走道4.0m 计算人数。

3.5.25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扩大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屋面或室外平台安全区域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当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加压送风系统时,该普通门应可自动关闭。

3.5.26 设有配电设备的电气小间或电缆管井,开向建筑室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5.27 设有人防的地下车库,防火墙上设置的人防门应同时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设置代替甲级防火门使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时使用的安全出口处。

3.5.28 敞开楼梯间应三面围合,敞开边长不应超过围合墙体长度的1/4。在划分防火分区时,敞开楼梯间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3.5.29 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户内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5.30 当一个建筑高度27~54m的高层住宅单元(只设了1个安全出口)与一个建筑高度≤27m 的多层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不强制要求多层住宅楼梯出屋面,且在多层住宅单元屋面设置连接较高单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散楼梯,但组合建筑中的高层住宅仅有1个单元时,高层住宅的屋顶应设置疏散场地。

3.5.31 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气管、通风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 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高度大于27m 的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相邻的高度大于27m 的较低单元屋面连通(附图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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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31

3.5.32 当楼梯间釆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防烟或者仅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时,防烟楼梯间可以在建筑的首层或屋顶直通室外处不设置前室。

3.5.33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3条第4款规定,5层及5层以下的办公楼、托儿所及幼儿园、教学楼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为敞开楼梯间。

3.5.34 独立设置的5层以下的学校建筑的餐厅以及专门的餐饮建筑(无商业、娱乐功能),可采用敞开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

3.5.35 当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4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开敞大空间场所直通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和楼梯间分隔,其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直通楼梯间(参见附图3.5.35-1、附图3.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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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35-1 房间疏散门允许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情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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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35-2 房间疏散门不允许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情形示意图

3.5.36 当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距离敞开楼梯间踏步前

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附图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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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36

3.5.37 “ 丁” 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

1 当a≤b≤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3.5.37):

1) 2a+b ≤X ,X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a+b≤Y ,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当a>b 时,需满足a+b≤Y ,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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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37

3.5.38 住宅的露台或开敞式阳台,可不计入户内的疏散距离;住宅的封闭阳台,需计入户内的疏散距离。

3.5.39 房间嵌套时,安全疏散按嵌套房间内任一点至大房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距离计算。当大空间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 条第4 款要求时按30m(加喷淋37.5m)计算,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不符合时按袋形走道计算疏散距离。

3.5.40 附图3.5.40 所示核心筒中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为图中b 所示距离。疏散楼梯间之间两个入口门的水平距离应为图中e 所示距离。由于该剪刀梯位于同一前室内,因此不严格要求其两个入口门的距离e≥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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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40

3.5.41 公共建筑首层的房间开向无使用功能的架空层时,房间疏散门与架空层投影外边缘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 条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开设在架空层内的楼梯间或前室出口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距离不应大于15m(附图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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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5.41

3.5.42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 的不燃性实体墙或玻璃墙体,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门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不应超过门窗所处房间墙面面积的50%;当门窗的面积超过所处房间墙面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1.0h 的玻璃墙体。

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 的规定执行;医疗建筑的重症监护病房区(ICU、CCU、NICU等)的疏散直线距离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 条第4 款的规定执行。

3.5.43 网吧、游艺厅、酒吧、歌舞厅当疏散门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场所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8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3.5.44 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 条第4 款的规定执行。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直线距离考虑。房间面积大于400m2以上的自行车库、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参照执行。

3.5.45 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外,地下或半地下民用建筑(室)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

1 当埋深>10m 或地下部分的层数≥3 层时,应比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 当埋深≤10m 且地下部分的层数<3 层时,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3 当为商店营业厅及其他开敞大空间场所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 条第4 款的规定。

4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述疏散距离可以分别增加25%。

3.5.46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上人平屋面连通,是为人员疏散提供第二通道,坡屋顶建筑对连通通道会有影响。当设计坡屋顶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时,连通通道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防烟。

3.5.47 对于有2个及以上楼梯间通达的建筑屋面,屋面布置的设备或设施之间,应留出净宽不小于1.2m(两股最不利人流)的便捷通道连通各楼梯间。

3.5.48 对于建筑高度27~54m 的住宅建筑,当符合设置1部疏散楼梯且只有1个单元、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其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即可,不要求每层均设2个安全出口,但屋面应满足人员临时避难的要求,避难人数可以按1/2 本楼户数×3.2 人/户计算的标准考虑,避难面积宜按4人/m2确定。

3.5.49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比例,现行规范未做出相关规定,利用本区域内的独立安全出口疏散的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总疏散宽度的50%。

3.5.50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1 个房间符合下列规定:应靠外墙设置,尽量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如确有困难,应尽量靠近*防队消**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h;该房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该房间不应利用厨房和设有燃气热水器的卫生间。

3.5.51 如果避难区被分成了2 个,则2 个避难区应连通。避难区应至少有一面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3.5.52 国家相关标准未禁止在避难层或避难间部位的外墙采用幕墙,但当采用幕墙时,应采取防止火势及其烟气通过幕墙或幕墙与建筑外墙间的空腔侵入避难区的防火措施,并满足方便消防救援人员从外部进入避难区的要求。

3.5.53 规范规定应设避难间的高层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设施,除了应符合规定的最小净面积外,为本层服务的避难间的设计避难人数应根据所设置楼层的用途、疏散人数及其行为能力、楼梯间的形式等综合考虑确定,一般可以按照该层总疏散人数的1/4 确定。

3.5.5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4 条中的“高层病房楼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靠近”可理解为避难间和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3.5.55 高层病房楼避难间设了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后,避难间仍应靠外墙设置。

3.5.56 普通电梯的电梯厅、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能用作病房楼层的避难间。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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