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的租金担保时效 (民法典租赁合同索要租金诉讼时效)

租金分期支付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租赁合同关于租赁支付的举证责任

文丨储律析法(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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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引入

首先我们来看这么一个案例,老总张三将自己拥有的一间厂房租赁给李四使用,约定租金按年度交付,每年120万元,租赁期为2016年1月1日到2021年1月1日。2017年开始李四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张三看合同仍在履行期间便未去起诉李四。

2021年合同到期后,张三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李四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支付相应的租金,然而李四表示,《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张三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每年支付的租金属于独立债务,所以2018年以前的租金均已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问:如果不去考虑什么法律规定,以一个老百姓的角度而言您认为张三2018年之前的租金过了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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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什么是诉讼时效

简单来说,任何人必须在法定的时间之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超出这个时间段,那么对方便可以此提出抗辩,法院也就不再对债权人的债权予以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诉讼时效并非发生权利受损之日自动开始计算,而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虽然你的权利受到损害,但由于自身并不知道,或连是谁损害了自己的权利都不清楚,那么诉讼时效是不会开始计算。

这是因为诉讼时效的设定本身是为了促使公众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俗话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如果权利人还不知道自身权利受损,此时强行让他去行使权利自然是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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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分期履行债务是对于同一债务的分次履行,因此整个债务存在整体性,若是将每一期债务都分割开来,无疑是将一个完整的债权割裂开来,不利于债权人实现自己的权益。

正是考虑到这点,我国民法典第18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举例而言,分期买卖合同便是最为典型的分期履行债务,老李买个手机分24期付款,那么如果因某期付款发生纠纷,诉讼时效将在第24期履行期限届满那天才开始计算。

可问题来了,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的租金可以适用这一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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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争议焦点

以老百姓的视角来看,租赁合同明显也符合这个条款,又是同一个债务,然后又是分期去支付租金。然而对于分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在实务当中却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在于,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规定特指的是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然而在现实中还有一类合同与之相似却又有着不同之处,那便是定期给付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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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期给付之债?是指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合同履行而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水电费、工资等。仔细观察,二者确有不同,分期给付之债如分期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其债务就已经产生确定,如分期买1万元的手机,在分期购买合同订立时,一万元的债权债务就已经出现,只不过双方约定分多少期履行的问题,因此由于债务具有同一性与完整性,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是应有之意。而定期给付之债呢?它并非在合同签订之时就产生,而是明显的双务合同,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债务,比如说工资,小李与公司签订合同,每月工资5000元,按月支付,合同为一年,签订合同后,并未立即产生一年6万元的债权债务,而是在每个月后产生相对应的独立之债,由于其每期债务的独立性,因此每期债务应独立计算诉讼时效。

如果按照这种观点,租金合同也无法适用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实际上由于在法律条文中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如何认定债务的完整性与独立性成为法官裁量尺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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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最高法观点

一、秦皇岛华侨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1)民提字第304号

要旨:虽然《工商综合楼租赁使用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履行,使得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

二、大连市物资回收总公司、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959号

要旨: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租金债权具有整体性并无不当。虽然合同约定租金自1998年起每年12月缴纳使得每次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约定租金支付的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案涉租金债权的整体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案涉合同至今仍在履行期间,约定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诉请给付案涉租金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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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笔者观点

在法律上对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的租金的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针对这一问 题出现过不同的判法,不过从最高法的案例来看,最高法认同了租赁合同的完整性,认为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虽然看似最高法的案例统一了裁判路径,但实际上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内部也出现过动摇,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 适用【三】》中便提到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具有双务性,因此每一期债务具有独立性,即每一期债权债务对应相应的给付和对待给付。由此可见,分期支付的租金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分期给付之债,而应属于定期给付之债,即每一期租金支付均可成独立请求权,因而不应认为出租人对承租人应当分期支付的租金,在整个租赁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日方才起算,而应认为每一期租金均应自其支付期限届满时即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租金分期支付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租赁合同关于租赁支付的举证责任

笔者认同最高法判例的观点,对于租金合同,每一期的债务不能将之完全视同为独立债务,按照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可能更为符合实际情况,且更能够体现诉讼时效的设立价值。

首先,从诉讼时效的设置目的而言,是在为了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租赁合同由于合同持续履行期间,一方面债务具有延续性,另一方面当事人往往会认为合同仍在履行,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而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可能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因此如果认为租金债务为独立债务,需从每一期结束时计算,既不符合公众认知,也会造成债权人可能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频繁起诉,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其次,若是将租赁合同的完整性及独立*交性**由法官自由裁量,定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有必要统一司法尺度;

最后,由于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我认为从有利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实体正义更能够为民众所接受。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