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内个人信息的采集须经消费者同意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苏州某房产公司在售楼处安装人脸信息采集识别系统,未经客户同意采集人脸信息。经查,某房产公司安装摄像头主要用于采集客户人脸信息,便于其确认购房客户是否系分销商介绍而来,并据此结算佣金。某房产公司虽然通过张贴标识信、设置展板的方式告知客户进入现场会被采集人脸信息,但并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实目的、方式和范围,亦未经客户同意,侵害了消费者依法受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一款(一)项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某房产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10万元。

公共区域内个人信息的采集须经消费者同意

  典型意义  随着5G通讯、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自然人脸部特征、指纹信息、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这些技术的运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的安全带来隐患和风险。面对新技术、新业态的出现,吴江市场监管局紧盯市场焦点、紧护民生领域,对利用高新技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通过案件查办扩大警示教育面,督促经营者合法、正当、必要地收集个人信息,保护更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免受侵害。  (案例提供者:吴江市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