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翔丨智慧法治的智慧:智慧社会治理下的美好生活分析

陈天翔丨智慧法治的智慧:智慧社会治理下的美好生活分析

陈天翔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陈天翔丨智慧法治的智慧:智慧社会治理下的美好生活分析

智慧法治的分析可以从当下我国运用智能技术的智慧社会治理出发,关注广大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美好生活与社会治理的法治矛盾。从智能技术对外卖骑手和货车司机的治理实践以及疫情社会的技术治理现状可以发现,法治在智慧社会治理中缺位和“失智”。智慧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建设需要以科学的法律施精准、包容治理之善治,以打造人民的美好生活。智慧法治宜作法治智慧之解,其范式转型需要善用技术发现社会治理中的新智慧即“新法理”、吸收治理实践中的人民智慧。

陈天翔丨智慧法治的智慧:智慧社会治理下的美好生活分析

随着智慧/能技术得到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现代社会愈发追求智慧建设,智慧社会的到来也呼唤着智慧法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然而,对智慧法治的研究似乎过于强调智慧的技术化,强调工具理性之“建设”,即以智慧技术武装法治以满足法制发展的供需矛盾。智慧法治之智慧不仅仅是技术智慧,也是人类智慧,更是人民智慧。这也是智慧法治在规范上区别于数字法治、未来法治和智能治理等概念的独特意义所在,否则其也只是法学研究中赶时髦大流下的“杀马特”法治。

那么,我们在大数据中丢失的智慧何在?当下的法治建设需要什么智慧?法治如何智慧?未来几十年法治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从作为抽象学说的法治转向作为治理实践的法治,实践中,现代信息技术赋能了法治以智慧,对于智慧法治的分析需要优先关注当下的技术;并且技术并不直接作用于法治,而是率先被运用于社会治理。同时,从法治和治理的关系来看,智慧法治也是智慧治理的下位概念,服务于智慧社会治理。有鉴于此,本文拟以社会治理为论域,专注于人民的美好生活以分析智慧社会治理中的智慧技术应用及其法治困境,探寻智慧法治的社会根基与治理实践,为法治建设和范式转型提供一个法理上的人民智慧求索。

一、智慧社会治理下的美好生活

(一)智慧*会:社**社会治理数智化的顶层设计

老子曾曰:“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而现当代人类“已经离开了伊甸园,栖居在尘世地球上”,愈发偏爱技术,离不开技术——最近不到50年的时间,以技术来命名时代和文明进步的称谓层出不穷,如电子时代、火箭时代、计算机时代以及当下最爱使用的大数据时代、算法时代等。这反映了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注重利用大数据和算法等先进技术,“技术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如日常生活中的人脸识别、算法自动化决策等。尤其是新冠疫情期间,基于大数据的健康码、行程码对控制疫情、保障公民生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逐步实现社会治理结构的合理化、治理方式的科学化、治理过程的民主化,将有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要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为社会治理提供支撑,实现社会治理多元化、共治新模式。“十四五规划”提出,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要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实际上从技术政治上来看,从清末(如“师夷长技以制夷”)到国民政府(如“赛先生”)再到建国初期(“科学社会主义”),从改革开放(“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到当代社会主义建设(如“科教兴国”和“科学发展观”),我国民族国家的建设一直都是一种“技术民族主义”,科学和技术根植于我国精英的思维观念中,技术扩散到了整个制度建设中。然而,技术进步似乎并不一定能带来美好生活,反倒会进一步造就社会不公与人类苦难,不利于社会治理、威胁法治精神。基于智慧技术的智慧法治理应照看社会,更须关注美好生活,其又如何正视、回应此种社会局面?

(二)智慧社会治理治理什么?

第一,社会治理究竟要治理什么?对社会的治理是为了什么?*党**的*八大十**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要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可见,从中央的顶层设计来看,社会治理一直以来固定的内容和逻辑正是要着眼于“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换言之,即是人民的“美好生活”。

第二,如何理解美好生活?正如马克思在他那个时代所言:“随着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如此,“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对美好生活的分析无法脱离其所处的、由技术形式决定的社会形态,这决定了美好生活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取向。早期工业社会的美好生活无非是工厂大机器流水线下的工人们能够吃得好、住得好、喝得好,但现代数字社会不能局限于此。同样的问题是,为什么没有手推磨和蒸汽磨的伦理学(道德哲学或法学)?现代的技术社会是什么技术在治理?为什么现代社会的数字技术如此值得重视?数字技术及其社会形态有其独立和独特的研究意义。现代社会及其治理愈发依靠技术,所以要想理解社会,必须从社会的技术来入手,并且这种技术必须是所有技术当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技术。虽然基因技术、纳米技术和量子技术等新技术也在飞速发展,但这尚非是现代社会的统治技术,信息技术则是一种“元技术”。

所以,智慧社会更多是一种应然状态,我们最好在数字(大数据或算法)社会的实然话语中谈论美好生活,亦即是现代社会治理中对数字技术的运用是如何关系到美好生活和智慧社会建设的,进而反映出人们对数字技术和智慧社会表达了什么样的真实需要和价值期盼。

(三)谁的美好生活?

对于社会治理而言,理在“治”中,如果社会没有“病”或“疾”,又何必“治”?恰如梁思成所言:“城市是一门科学,它像人体一样有经络、脉搏、肌理,如果你不科学地对待它,它会生病的。”这即是要求我们关注数字社会下的“丑坏”生活,即社会之“病症”及“病因”。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工业社会下的美好生活的分析也是如此,他们采取的是一种批判的、否定的基本路径——“必须*翻推**使人成为被*辱侮**、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即以普罗米修斯的悲剧为核心隐喻,从而立基于“苦难”和“屈辱”的“不美好”的现实生活,亦即是工业技术社会治理下“异化”的生活。在十九世纪工业社会中,青年马克思便十分关注技术治理下的人类苦难,并以一种末日审判式的视角分析了救赎之道。此后马克思指出,异化劳动使得工人低贱、畸形、野蛮、无力、愚笨,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成为自然界的奴隶。痛苦的是工人,享受和生活乐趣属于“工人之外的他人”。对于那些因工业发展而“大批患瘰疬病的、积劳成疾的和患肺痨病的穷苦人”而言,真正可以救助他们的是改造工业和社会结构,而非求助于“最高的直观”和观念上的“类的平等化”。此后的法兰克福学派也是通过分析现代社会(实践与制度)的病症(社会承受的痛苦和人遭受的异化),并以美好生活的应然想象指引社会发展。这正是“治”理的意义,也是“法治(化)”和“法治社会”的意义所在——法治在这里即是美好生活的目标图景。

多数研究者对智慧治理的研究都可以将问题潜在地转换为如何将治理技术治理(以完善它),这就预设了一种基于治理主体(一般是国家、政府)的分析视角。问题的逻辑或许不在于“他们”如何治理,而是“我们”如何被治理——被治理的实际样态是如何的?希望如何被治理?如此,研究者的视角就转换到了社会上的广大人民之上,即“以人民为中心”,研究者也不是技术治理实践之外的纯粹观察者了,而是亲身参与者,从而可以避免相关研究沦为宏大叙事和智库建言的学术风气。美好生活不是知识分子(法学家)在书桌上敲键盘得出的,“我们”无法定义美好生活,谁提出的美好生活也并不就等于广大人民的美好生活,因为学者或者知识分子“所提出的自然只能是他们最擅长于创造的那一个或那一类,也就是说,唯一能够使他们填满对建立一个新社会之欲求的,只能是来自他们自身的那个世界,他们最了解的那个世界,和作为他们的家园的那个世界。”

正如马克思所言:“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而“社会”这一概念和想象最重要的蕴含是“对受界限限制的排他性共同体做出界认并落实。”所以,就社会和美好生活的主体而言,我们应当从更加现实的、异质的角度看待“人民”这个概念和想象,其指涉的更多是社会上那些“小人物”——弱势群体。社会治理以社会为核心概念,尤需要关注“角落里”的社会,即弱势群体这一小社会。并且,我们尤要在上述数字技术社会的语境下具体分析人民和弱势群体的概念,他(她)们一般是对于数字技术来说尤具有“受保护特征”、极易受技术权力“操控”的人。

二、智慧治理如何治理?

本章将以上文提出的基本理论命题和逻辑具体分析当下智慧社会的治理实践与美好生活的矛盾,以发现当下智慧法治建设的痛点和难点。这可以分为日常生活中的社会治理和疫情时期的社会治理,其中智慧技术都发挥着关键的治理作用而法治则处于尴尬的地位。

(一)日常社会治理的异化生活与法治困境

本部分主要以外卖骑手和卡车司机这一现代真实群体为例,前者反映了企业(平台)在社会治理中的技术治理模式,后者则代表了公权力通过技术治理社会的基层样态。

例一:据统计,2019年我国已有外卖骑手(网约配送员)约1300万人,其运行调度完全依托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为基础的手机App。2020年4月27日,北京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体验了一天的送外卖。同样,北大一位社会学系博士花了五个半月的时间体验了外卖骑手的劳动,这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这两起事例皆说明了基层一线数字劳动的现状:外卖系统分配的配送时间是最重要的指标,外卖员一旦超时便意味着“差评”、收入降低甚至被淘汰。平台则想尽办法压缩配送时间,不断试探人的极限:平台推动骑手找捷径——为了严格守时,外卖员不惜违法(超速、闯红灯、逆行),再按新捷径设计标准,新的标准进一步导致“内卷”,压迫骑手再找捷径,寻找新标准,如此循环往复。此外,骑手的个人信息也会被平台收集,无法有效掌握,甚至影响司法诉讼。2021年6月19日,沈阳的一位骑手甚至针对美团霸王条款做出了抢单不配送并注销账号的“报复行动”,这种非法治的、“以毒攻毒”的技术性社会矛盾解决方法尤其刺激了人民痛点。

例二: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道路货运业从业人员就已达2089万人,其中货车司机占87.7%。2021年4月5日,河北省的一位卡车司机金德强因个人疏忽未能注意车载北斗记录仪掉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记录仪必须安装和连线以确保行车安全(卡车司机还须承担该技术高昂的安装费、培训费、服务费以及更新和修理费用),金德强被交警罚款2000元。不堪“重负”的他为唤醒“领导重视”最终留下遗书自杀。浙江的章师傅说道:“我被罚了200块,说我GPS掉线我也不知道啊,因为我们就知道按照提醒,每四个小时要休息20分钟,别的东西我们也弄不来。”章师傅因为“文化程度不高,除了开车也不会别的”,无法改行。“目前困境就是这样子,也不说我们苦,就是干什么都不容易吧。”此外,一项针对卡车司机的智能技术同样也在国内外交通治理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即通过实时监控来识别人脸,推测司机是否疲劳驾驶、异常驾驶等风险问题。

早期资本主义对工人的技术治理已经预警:工人的命运将是整个社会的普遍命运。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也只是增强了旧技术的影响力、权力和支配地位,“假定以后的发展必然带来高级的社会,这是把中性的复杂或成熟与良性的改善混淆了。假定以后的发展必然带来更多的价值积累,这是忘却了反复出现退化和野蛮化的事实。”如今,技术统治的意识已不再表达对美好生活的设想,弱势群体依然是数字社会治理的关键短板与问题意识所在,那么这些社会弱势群体身上究竟存在什么样的技术治理样态和法治难题?我们需要关注他们的“数字化生存”不美好现状。

其一,就企业的技术治理和骑手的数字劳动而言,有多少智能,就有多少人工。“技术控制正从实体的机器、计算机设备转变成虚拟的软件和数据,从有形遁入无形。”数据作为一种“距离技术”,其权威来自它们创造和克服物理和社会距离的能力,忽略了现实的社会和个人关系。算法越来越独立于人而追求它自己的方向,不断自我完善,具有异化风险。人越来越不积极地参与技术创造,人被降低到催化剂的水平。技术治理可被视为国家对社会的复杂性化简,算法面前外卖员甚至无男女之别和年龄之分,他们不仅失去了异质性,共同体本身也会抽象成数据集。虽然外卖骑手对捷径的自主探寻和优化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通过“身体政治”来实现算法的改造和再造,但这也等于在免费帮平台算法训练数据,使其将人的身体作为认识对象来干预并征服。而算法技术被“投喂”数据后,反倒把人变成技术动物、技术奴隶,无时无刻不在管理和监督骑手。在技术的自主性面前,不可能有人类的自主性,个人被技术所塑造。骑手无法拒绝系统派单,没有自主选择权。尽管就业时间灵活,骑手会想方设法节约时间,但赢得的时间越多,失去的时间也越多——算法分配的劳动时间会减少且具有不确定性,骑手的“身体和劳作都被嵌入到极不稳定的数字互联和算法分配中”。正如马克思所言:“时间就是一切,人不算什么;人至多不过是时间的体现。现在已经不用再谈质量了。只有数量决定一切。”

其二,卡车司机的事例反映的是公权力利用技术治理社会的反法治逻辑。社会治理越来越技术化,公权力对技术的过度依赖,把技术的视为允许的、合法的、正当的。但每一种技术的介入实际上都是将事实、力量、现象、手段和工具还原为逻辑的模式,弱势群体所要遵循的规则不再是正义或不正义的规则,它们是纯粹技术意义上的“法律”。“人们被这种日渐外在的技术社会结构和‘技术的逻辑’俘获之后,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技术的逻辑’所展示的理性视为理所当然的规律,将被智能化塑造的社会架构、社会治理体系视为理所当然的社会选择。”技术越来越“法律化”和“治理化”,但机器难以彰显法律和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人文价值,在社会治理中人们只会“觉得冤”,进而催生了违法改装行车记录仪的现象来“以毒攻毒”,甚至极易侵犯广大人民尤其是“金德强们”这类弱势群体的法律权利。预测性的实时监控已经不再只是判断司机行为的“合法/非法”了,亦不再治理违规行为了,而是在规训人的全部行为甚至是身心。

(二)疫情社会的治理悖论与法治异步

疫情期间依靠所谓智慧技术的社会治理同样存在上述法治问题。

1.智慧技术治理“不技术”、不智慧,还是人治

为了控制疫情,各省都有自己的健康码,出入公共场所也都要扫码确认,*码无**寸步难行。倘如根据疫情防控大数据分析,个人可能与新冠病毒阳性病例有过接触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就会转码。红码代表禁止出行,黄码代表限制出行。尽管中央政府多次强调不可“层层加码”,但基层政府往往都会层层加“黄码”,以一种懒政、一“刀”切的技术治理方式限制公民出行。有些省市为进一步严格管控措施,甚至直接规定“从即日起,xx市户籍居民的xx健康码将统一变更为‘黄码’,待本轮疫情形势稳定后统一重新赋码。”“人在家中坐,‘黄码’天上来”,谁也不知道“大数据是怎么想的”。与其说这是智慧治理不如说是“小聪明”“抖机灵”治理

2.智慧社会治理“不社会”、不治理,又添矛盾

其一,社会治理仍基于一种控制、管理甚至是规训思维。所谓智慧治理、科学治理反倒成了“魔幻治理”,打破了治理神话,即“都2022年了(尤其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社会治理水平理应很高),竟然还会有这样的事发生?”这尤其体现在过度的智慧治理上,即社会治理强行技术先行,技术无限度、无孔不入,滥用“智慧”。小到“智慧窨井盖”,大到整个“智慧社会”,都把所有社会问题变成技术问题(而无须法律)就以为能到很好地治理。这不利于社会自治和德治,很多时候智能技术会“智障”、误判,甚至可能会出现治理主体也“失智”,“严格遵守”防疫规定,不知变通,推卸责任于技术之上,未能贯彻中央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老百姓未因病毒而苦,却因防疫而苦。例如,2021年12月29日,西安一位高龄孕妇因羊水破裂前往当地人民医院就诊却被拒诊,原因竟是该院为封控区医院,只接受黄码和红码患者,当事人是绿码反倒不可以就诊,还得“先去做核酸”。疫情指挥部电话打不通,各部门也踢皮球,最终因拖延导致流产。此事发生不久,西安又一孕妇因绿码、无核酸检测报告而被医院拒诊流产。此外,还有老人心梗突发被送医院却因来自中高风险区无核酸报告“证明”而被拒诊。在此期间,西安“一码通”更是两次崩溃,导致核酸检测中断。这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二,智慧技术本身过于复杂,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可能无法适应新技术。例如,有新闻报道94岁老人被抱起进行人脸识别以激活社保卡,很多老人无智能手机就*码无**。

综上可见,疫情社会治理中的“原则上”变成绝对的“禁止”“可以”变成“应当”,不检测核酸就不可以工作、出行,不打疫苗就会被为难进单位学校、出省和“打工人”回乡。社会治理沦为了纯粹的技术治理问题,技术的二分逻辑和规则取代了法律规则和价值,违背了治理的初心。即便疫情已经持续了三年之久,治理技术不断更新,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却还是没有换代。不难料想,如果不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若干年后若出现新的全球范围的传染病,社会治理还是会像疫情初始那样一团糟。科学上已证明,今后全球范围内传染病暴发已属于“常态化”了,所以当疫情常态化、疫情社会治理技术化也常态化时,智慧法治的作用就愈发重要了。

三、我们在“智治”中丢失的法治智慧何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习*平近**总书记在2020年11月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此,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当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方向。而智慧法治之智慧则可以在此体现为两类:其一,法治(形式和实质意义上)建设在实践中要由科学技术智慧助推,反之亦然,智慧社会治理需要依法而治,同时贯彻法治的价值内涵。其二,智慧法治在学理上需要发现新法理和人民智慧来转型范式。

(一)法治且智慧:良法是科学的法律

习*平近**总书记精辟地指出,“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法治的基本要义是依法(规则)而治,形式层面的智慧法治要求治理的法律体现良法之智慧,亦即是法律(规则)本身要具有科学性。诚如张文显教授所言:“科学是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第一要义,是法治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之治理若要成为一个好的治理应该按照真理来运作,科学追求的是真理或知识,它们是社会的“战略源泉”和“中轴原理”;是决策者理性的指南,以在诸多选择中得出最佳方案,最终使社会有序。一个“好”意义上的法可以是技术性的,但更应该是科学性的,良法须以科学为依据。在货车司机的事例中,适用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虽然规定本意是好的,可以防止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但实践中强制休息反而不可能,货车司机“根本就停不下来”,他们因而抱怨立法者根本没开过长途车,无法理解司机的苦。正因如此,2021年10月11日,16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指出:要“依法依规科学确定货车司机工作时间、工作量、劳动强度,合理确定货物送达时限,保障货车司机休息权益。”

正如习*平近**总书记所言:“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可见社会治理因而不完全只是一个技术活,科学的法律并不一定是要有多“高科技”。老子道:“治大国若烹小鲜”。现代也有类似的戏话:“大国治理如和面——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现代化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呼吁社会治理需要更好的法律,无须“使民复结绳而用之”。但一个好的、智慧的法律不能只是划归到加“水”、加“面”等纯粹技术革新就“可以了”的狡计问题上。一味追求法律的技术化只是一种“景观统治”而非法治,是“一种巨大的实证性”,难道“出现的就是好东西”?所以,与“死”的技术性相比,法律的科学性更应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是“活”的法律,这尤其体现在遵守防疫规定上。

(二)智慧且法治:何种善治?

金德强自杀之前的遗书曾写:“我不是不值2000元钱,我是为了广大卡车司机说句话。”“中国的‘数字革命’由根深蒂固的专家治国主义和技术民族主义理性所激发,主要由军事和工业的需求以及国内官方利益群体、国际资本、城市中产阶级消费喜好等复杂的利益关系所驱动。因此,与下层民众面临的日益深化的经济不平等与社会不公正具有内在的关联。”外卖骑手和货车司机都是技术治理中的弱势群体,技术的发展并不能给他们带来美好生活——他们大多“文化程度不高,除了开车也不会别的”,就连“GPS掉线也不知道”,只是顺从技术,最终造福了技术权力掌控者。“大多数骑手做外卖是最无奈的选择,他们更想过正常人的生活”,无能力去反抗不合理的对待。可见,技术治理以一种“自我偏好”的智慧逻辑排除了普罗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参与社会治理,造成了过度治理,隔离了法律,进而引发了社会不公甚至是惨剧。可见,过去对工业技术的批判仍适用于现代所谓智慧技术,无数的创新本身并没有改变现有的技术体系,人还是不适应机器,机器也还是不适应人。

法治之治理是善治。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开篇即说:“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并且“由于实践是多种多样的,技术和科学是多种多样的,所以目的也是多种多样的。”治理最初也意味着治理者要爱被治理的人,为被治理的人着想。善是多样的,因而是包容的,善治的目的即是实现美好生活。所以,不管法治多么依赖智慧技术,“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其最高目的,并以*权人**作为其根本的划界尺度和评价标准”,法治也要以善治为要义。

在这个意义上,价值层面的智慧法治需要依托智慧技术实现“精准”治理和“包容”治理,从而发挥“善”治之智。《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规定:人工智能发展应促进公平公正,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机会均等;人工智能应促进包容发展,加强人工智能教育及科普,提升弱势群体适应性,努力消除数字鸿沟。马克思指出,有血有肉的人不能通过想象来理解,“把意识看做是有生命的个人”便是通过数字的虚构、数据的意识形态(或意识形态下的数据)来看待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如上所述,弱势群体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但他们作为“他者”和短板在传统法治中被“简化”、在目前的技术治理中也容易被忽视、被侵犯相应权利。所以,智慧法治必须以法律和法治的价值取向“归化”技术,以精准“看见”现实社会主体进而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保障广大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参与社会治理,以体现“还权于民”的善治。如此,智慧法治应是一种通过弱势群体的治理,亦是一种全面的治理。这须要政府和企业依法增进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对数字技术的普遍认知和基本素养(这应当是一种政府和企业责任和义务),在此之上进一步引导并保障他们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利用智能技术解决社会矛盾。

(三)发现智慧社会治理中的法治新智慧

根据摩尔定律,计算机技术允许人们做以前从未做过的事,这使得伦理、法律或实践标准出现“真空”而不能去规范这些新行动,因而须要调节和扩展现有规范或创造一个新规范去填补真空。目前,计算机科学领域中关于“公平”就有近二十种定义。相关研究仍在不断“开发”新的公平概念,并解释为什么新概念比旧概念更好、更准确、更“公平”,以助益人工智能相关法律和社会问题的解决。同样,伴随着信息技术进入奇点,国外学者也指出,“法律奇点(Legal Singularity)”已到来,争论着法律和法治的“死亡”。那么,法学该如何应对?我们该如何在知识论层面认识智慧法治以及既有诸多的法治新概念和法理?

其一,“‘超越’天然就是法理学的主题。”一方面,新技术依旧只是嵌入在旧权力-权利体系之内,这是对既有的、根深蒂固的不公的助纣为虐,也损害了人类文明和美好生活的价值理念,有必要凝练、更新一种新观念、新价值——一种全新的法理,以指引新技术的运用。另一方面,新技术也会革新旧观念和既有(“旧”)法理,现代化、科学化的法学和法理学需要主动发现、创造新法理以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社会治理实践创新也必然孕育法理的新生”,“经济、科技、环境、治理等多元领域的全球化必然呼唤新的法理依据。对于智慧法治而言,其就是“运用人类智慧解决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种高级的法治形态”。对智慧法治的研究需要关注法治智慧,数字社会治理需要新的治理和法治智慧。例如,马长山教授认为,数字社会治理的逻辑推动了数字时代的法治范式转型,孕育生成了包容共享的法治原则与运行机制,如数字善治、数字正义。此外,也有“计算正义”,“法治3.0”等用法。这有待学者们进一步研究。

其二,哈贝马斯认为:“技术(向人类提出的)挑战是不可能仅仅用技术来对付的。确切地讲,必须进行一种政治上有效地、能够把在社会知识和技术能力上所拥有的潜能同我们的实践知识和意愿合理地联系起来的讨论。”技术泛在,治理泛在,法理泛在。每个人都“逃不开”技术治理,每个人都处在技术治理的实践中而“被治理”。如此,主体对于智慧法治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研究完全可以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得到发现、感悟和体验并进而发现“生活中的法理”,为智慧法治和法治化智慧治理提供日常生活和真实社会的灵感。“伟大的技术创新既没有改变问题的性质,也没有改变问题的根源。我们这个时代的伟大创新不是它们。”所以,确切地说,智慧法治之智慧更多是人民智慧——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在这个意义上,智慧法治的建设或许也需要关注人民对现代智能技术治理的“治理”——从“斗智斗勇”的反抗与辛酸中总结法治建设得失、凝练法理,为法治提供接地气的智慧,打造人民真正需要的法治以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例如,人们总是“吐槽”现在是“微博治国(不发微博引起舆论关注政府部门就不管)”、大国治理是“和面”以及上述弱势群体对技术治理中矛盾的非法治解决。这充分“凝结”了来自基层社会治理的非正式和正式实践智慧,等待着国家、政府和法学研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发现并转化为法治智慧。

“虽有智慧,不如乘势。”在这个追求技术智慧的时代,也许更应尊重时代下的人之智慧。本文也只是自下而上地客观描述了我国当下社会治理中的人民心声,以期为智慧法治建设、智慧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智识。

陈天翔丨智慧法治的智慧:智慧社会治理下的美好生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