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第三方责任险都赔什么 (三责险如何赔付保险人)

【案情】

2015年11月7日,司机张某开车行驶至非机动车道边停车,后排乘客高某开左侧车门下车时,正常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陈某避让不及,摔倒受伤,随后陈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陈某无责任。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陈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法院判决张某与高某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之间张某承担70%的责任,高某承担30%的责任。同时判决保险公司对张某承担的连带责任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评析】

一、张某与高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张某,应将机动车停靠在安全区域下车,在后排乘客打开车门下车前,应查看开门是否影响其他人员及车辆通行,并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作为乘客的高某,在开门前理应观察开车门是否妨碍他人通行。两人的共同行为(张某系不作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张某、高某的共同过错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莫某与张某的责任大小如何分担

张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临时停车地点、乘客下车时机上拥有完全的选择权,本起事故中,如果张某选择了相对安全停车区域,并及时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机动车驾驶员较之于车内其他车内人员具有更大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张某在本案中过错更大。当然,乘客高某未尽注意义务而开门,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连带责任内部由张某承担70%的责任,由高某承担30%的责任是合理的。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张某承担的连带责任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家属要求驾驶员张某对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机动车购买了商业三责险,进而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驾驶人张某、乘客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张某承担的连带责任承担赔付责任?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此处的责任,既包括按份责任,也包括连带责任。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将连带责任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另外,商业三责险条款中“按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此处的责任比例是指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的责任比例,并不指被保险人与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责任比例。最后,商业三责险的目的在于保证投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减少或者免除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符合商业责任险的根本目的,也是被保险人当初购买商业三者险的初衷。当然,保险公司承担了实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乘客高某应当承担的责任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