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评属于侵害名誉权吗 (差评和侵权之间的界限)

近来,我们团队接手的几个案子都可圈可点,先说说一个常年顾问单位遇到的差评问题吧!

A公司是建材公司,在某平台做了网络推广,以便更多客户能够看到和选择公司的产品,公司的产品以中高档为主,讲究品质,所以也特别看重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A公司一直用心经营,不想一天却发现被莫名差评,而且语言恶劣。经分析后,初步判断可能是竞争对手。日前,为了最小化的减少对A公司的影响,我们律师团队仍没有选择诉讼方案,仍旧在沟通中。

今天就对这一类案子以名誉权侵权来起诉是否可行来专门做个探讨,也欢迎各路英雄发表不同观点。

一、来来来,先品两个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

1、判决恶意差评人赔偿的案例

黑某羊公司、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都在淘宝网或天猫网上开设店铺,主要销售沉香及沉香木工艺品,廖某森为森某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森某星公司员工李某在黑某羊公司的店铺购买了手链四条,确认收货后对上述订单的商品作出“怀疑是假货,不然也是处理过的货”等评价,黑某羊公司随后就上述订单评价向平台经营者浙江淘宝公司投诉,浙江淘宝公司评定上述订单评价为同行恶意差评,并对上述评价进行了删除处理。黑某羊公司指控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诉请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维权费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黑某羊公司与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廖某森同为在网络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属同业竞争者。李某发布了带有强烈贬义性质的评价,但该评价内容无充分证据,而且浙江淘宝公司将之认定为恶意评价并作出删除处理。而且,考虑到李某所购商品的金额较大,且其未申请退货等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认定上述评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同时,综合考虑李某为森某星公司员工,认定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与该差评行为存在关联。据此,判定李某、森某星公司、廖某标、德某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驳回被差评商家诉请的案例

2014年11月1日王某在申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订购了一条拼皮裤,在收到货品后,王某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王某又追加评论了不满感受。2015年3月,申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撤销在其淘宝网店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辱侮***谤诽**的方式,故判决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申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申某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从申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不属于网络侵权行为。故二审维持原判。

二、找不同游戏来了

第一个案例,商家的操作很流畅,或者说恶意差评人的操作太容易被识别。因为恶意差评人与商家是同业竞争关系,账号可以识别。而且所购商品金额较大也没有申请退货,完全没有按常理出牌。

第二个案例,实际购买者给予商品的差评,也没有使用*辱侮***谤诽**的方式,所以法院认为这种评论不属于网络侵权行为。

三、现实的苦恼

这两个案例区分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所以找不同几乎没有难度。但是现实中不乏存在恶意差评师及隐藏的很深的同行竞争者。他们可能用不同的账号,也实际购买商品,虚假的差评里透着真实,那这该怎么办?

A、及时回复。无论是否是真实的消费者留言的差评,一定要第一时间给予回复,并且体现出商家的服务和一贯品质,对于*辱侮**谩骂的可以严肃告知其可能涉及侵权。

B、及时向客服申诉。一般平台都有恶意差评的投诉机制,当然审查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所以,并不是全部的差评经过投诉就能够消除。

C、尽可能与留言人沟通并保存证据。如果能够在平台上查到留言人的相关联系方式,可以向其联系,并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保存好证据。

D、有大量证据表明是恶意差评的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通过证据搜集之后基本能够确定是恶意差评的,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手段解决,类比本文中的第一个判例。但是还是提醒商家,诉讼有风险,并且诉讼对商家的舆论影响有可能是正面有可能是负面。

E、最根本的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要相信,终究消费者是有自己的体会和判断的,不断的产品升级,服务提升终究能够赢得客户的认可。

最后,期待市场监管部门、网购平台要及时完善的恶意差评举报机制,根据网络交易的规律制定恶意差评的规范性认定标准,净化网络交易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