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视角下投资并购法律实务指引 (投资中国外资并购法律实务指南)

1978 年改革开放,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打开了门户,2002 年,中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融入到全球化经济体。经济全 球化的发展,加快了资本在我国范 围内的自由流通

外资并购 是世界各国及各大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开拓 市场份额,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手段。中国是外资并购市场的新生儿。

我国为 了更好的利用外资,推动经济发展,在短短的数十年,在摸索中前进,出台了 一系列外资并购的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并不断来完善。

伴随着中国的市场化、 国际化,2005 年,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消除了股票流通的制度性障碍,中 国的资本市场得以全流通。

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政策建议,海外投资并购法律实务案例

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群体中的佼佼者,在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公司治理 运作、产权清晰度以及资产定价等方面比较完善,公司治理信息的公开化为收 购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上市公司稳健的财务、良好的发展前景以及丰厚的利益 回报,使得上市公司更加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眼球, 外资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中的运作空间将越来越大

但是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外资在将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模式带到国 内上市公司,引导公司良性升级、促进公司技术进步的同时,也给国家经济安 全带来危险,对国内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国内企业对外资方不同程度上产生 技 术、管理依赖,自主品牌 受到威胁,在重要行业上产生垄断地位,挤兑国内同 行企业,损害国家经济调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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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规范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形 成,但相对不完善,出台的一些规范,实际操作性不强,没有系统的法律体系, 不能明确的指导并规范实际操作,衔接社会发展。

因此,本文从最近几年资本 市场发生的较为典型的案例入手,一方面以实际的操作,为常见的并购做实务 上操作的参考指引。同时,引出外资并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 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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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收购方: 法国 SEB 集团(简称“SEB 集团”)——主营业务在家用电器和炊 具业务领域,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2005 年,SEB 集团的全球销售收入约为 24.63 亿欧元。 被收购方 : 苏泊尔集团(简称“苏泊尔”)——以炊具制造为主的企业集团。

公司始建于 1994 年;2004 年,拥有总资产 13 亿元;2002 年,国家工商总局认 定“苏泊尔”为驰名商标;2003 年,苏泊尔被列为中国民企 500 强 172 位;苏泊 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炊具研发、制造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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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在深证证券交易 所上市,进军小家电及厨房电器行业。20 二、案情分析 收购过程分析: 第一步: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SEB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苏泊尔 2,532 万股,占苏泊尔当时总股本的 14.38%。

根据 《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的规定,外 国投资者欲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股权的,首次持股比不得低于 10%,此次 协议转让的股份为 14.38%,高于《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最低比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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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战略投资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之后的三年内不 得转让。 于是,SEB 除了协议受让苏泊尔 14.38%的股权外,还做出承诺,在 2010 年前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变动其在苏泊尔的股份。

通过此两步,SEB 以战略投资 者的身份,展开对苏泊尔的战略投资。 第二步:以定向增发的方式收购 苏泊尔通过向 SEB 全资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增加持股比例,增发后 SEB 持有苏泊尔股份 6,532 万股,这一扩股方式符合战略投资的规定,同时增发 股份使苏泊尔获得 7.2 亿元的现金流入,为 上市公司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提供资 金 流,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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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定向增发使得苏泊尔总股本增加,原有股 东的股权被动稀释,使得 SEB 的投资风险下降,最后 SEB 的持股比例由 14.38% 上升到苏泊尔总股本的 30.24%,

该增发方案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要求,经过苏 20 罗文志、望开 雄等编著:《上市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07 版,第 288 页。 14 泊尔董事会的同意。

第三步: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 在协议收购、定向增发两步完成后,SEB 持股比例正好超过规定的 30%触 发线,但 SEB 却成功的实现不触发全面要约义务而获得选择部分要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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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 向苏泊尔所有股东发出部分要约,预定收购股份比例 6,645 万股,生效条件 为预受要约数量高于或等于 4,860 万股,针对此条款框架协议作出承诺:

在获得 相关批准的前提下,苏泊尔集团持有的 53,55 万股苏泊尔股票将不可撤销地用于 预受要约。要 约收购完成后 SEB 集团将持有苏泊尔总股本 5 2.7%-61%之间,成 为控股股东。

为了保证 SEB 持有苏泊尔的股份比例达到 50%以上,在收购方案的设计之 初以及苏泊尔股东大会针对收购态度的情况来看,S EB 选择了部分要约的收购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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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设定要约的生效条件以及约定苏泊尔集团持有的股份将不可撤销 的用于预受要约等条款这些手段实现最终的绝对控 股,同时,又避免了上市公 司因股份的过度集中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

此外,对于苏氏家族的利 益也得到保障,部分股份转让给 SEB,变现资金的同时还继续保有对上市公司 的管理 经营权,作为第二大股东的地位,继续 享有公司的持续发展所带来的利 益。

方案设计还考虑到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使得股东可以以高于市场流通价的 方式出售部分流通股,呈现出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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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 SEB 收购苏泊尔的方案,引起了国内家电同行业的担忧,于是 2006 年 8 月 28 日,双喜、爱仕达、顺发等六家家电企业,声明反对 SEB 绝对控股苏 泊尔的并购,并发表《紧急声明》,

请求国家有关部门对 SEB 并购苏泊尔,依据 《并购规定》中的第五 十一条反垄断条款21,进行反垄断审查。 对于上述苏泊尔与 SEB 的战略合作方案,提交苏泊尔股东大会审议,履行

权力机关的决策程序,同年 8 月 29 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 2007 年 4 月 11 日,对于苏泊尔引进外资的 申请,获得商务部的批复,该批 复原则同意 苏泊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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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增福以及苏显泽向 SEB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手中持有 的股份,共占总股本的 14.38%,18 元/股转让。原则同意苏泊尔向 SEB 定向增 发普通股共 4,000 万股,其中 18 元/股。

原则同意 SEB 部分要约收购,收购股份 数在 4,860 万股至 6,645 万股之间。8 月 24 日,在经过商务部的批复同意后,苏 泊尔向 SEB 定向增发的方案获得证监 会的核准。

11 月 14 日,SEB 要约收购苏 泊尔股票的意见获得证监会通过,受市场波动影响,收购的价格从当初的 18 元 /股上涨到 47 元/股,使得收购总成本超出原定金额接近 15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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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并购成功 后的巨大收益,SEB 仍继续收购。预定收购股份数从 4,860 万股至 6,645 万股之 间,调整为不高于 4,912 万股(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2.74%)。

22 苏泊尔收购完成后,苏泊尔股东的持股状况发生变动。苏泊尔总股本保持 不变,经过上述并购协议转让、要约收购及定向增 发,SEB 最终持有苏泊尔总 股本的 52.74%;社会公众持股 11.2%,低于法定 25%的比例,

按照有关规定23, 苏泊尔股权因社会公众持股低于 25%而不符合上市条件。为避免苏泊尔下市的 风险,公司采用资本公积 转增的方式,将股本总数扩大至 4 亿股,按照规定, 在此情形下,社会公众持股只要超过 10%,就符合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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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公司以总 股本 21,602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使得公司总股本在转 增后超过 4 亿股而社会公众持股比例 为 11.2%,超过最低要求 10 %,股权分布符 合上市条件。3 月 28 日,苏泊尔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此举标志着 SEB 并购 苏泊尔这一最为复杂的外资案例画上了句号。

关于我国外资并购上市公司 法律制度的思考 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将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模式带到国内上市公司, 可以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引导公司良性升级,促进公司技术进步,使国内企 业跨出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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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际分工,提升企业的经营效应,但同时外资并购会给国家 经济安全带来危险,对国内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国内企业对外资方不同程 度上 产生技术、管理依赖,创 新研发能力下降,自主品牌受到威胁,在重要行业上 产生垄断地位,挤兑国内同行企业,损害国家经济调控等等。

为了更好的发挥外资并购对中国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有序、有效的引导 外资流入,需要完善的立法体系和有效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