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香烟被抓有案底 (倒卖香烟被抓案例)

在丹江口市各乡镇小商店

收购品牌香烟的男子熊某

日前,因涉嫌非法倒卖*草烟**

被十堰警方抓获

倒卖香烟第2次被抓,倒卖香烟被抓有案底

熊某指认其非法倒卖的*草烟**

前不久,丹江口市*草烟**专卖局接到举报,一男子在丹江口市各乡镇小商店收购黄鹤楼等品牌香烟,存在非法倒卖嫌疑。 根据这一线索,丹江口市*草烟**专卖局联合丹江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迅速介入。经过连续多日的暗中查访,民警及*草烟**局工作人员盯上了一名中年男子,并迅速对其实施了控制。

经查,这名姓熊的41岁男子系武汉市居民。今年7月份开始,他先后多次来到丹江口市,并在丹江口市城区及多个乡镇,以高于卷烟批发价的价格,从14家商店、超市回购黄鹤楼等品牌的中高档香烟。之后,熊某又利用网约车送乘客到武汉的便利,将收购来的香烟加价后销售给武汉市的一家烟酒商铺,而熊某则在此过程中赚取差价牟利。

在熊某驾驶的一辆黑色小轿车中及其住处,民警查获到了荷花、利群、黄鹤楼等17个品牌的真品香烟共计319条,总价值高达13余万元。

倒卖香烟第2次被抓,倒卖香烟被抓有案底

目前,警方已对熊某采取了强制措施,案件也在进一步的深挖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 *草烟**专卖品 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草烟**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草烟**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草烟**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草烟**专卖许可证制度。

*草烟**,属国家专卖品

没有*草烟**专卖许可证卖香烟

违法!

来源/十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