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时不时会有同事问到我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相关问题,为此,我特意去研究了几天《劳动合同法》,现整理出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共同探讨。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我分别就以上两种情况做一一列举说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2倍补偿金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个人解读
凡是符合以上(一)到(六)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须按2倍的经济补偿给到劳动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2N。举例说明:小丽在A公司工作了4年,近1年的平均月收入为7500,因其怀孕需请假2个月养胎,公司以其影响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须为小丽提供赔偿金金额为7500*4*2=60000,且公司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小丽,否则还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2N+1。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分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无需支付补偿金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个人解读
1、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须提供相应的证据。4、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第二种:须支付1倍补偿金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个人解读
除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一种情况,其他凡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须按1倍的经济补偿给到劳动者,及我们通常所说的N。举例说明:小张在B公司工作了8个月,岗位是会计,在B公司8个月的平均月收入为4300,因为公司业务量减少使其工作不饱和,公司就让其同时兼做部分行政工作,小张觉得行政工作与其专业毫无关系,拒绝了公司的安排,公司以小张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提前1个月给小张送达了书面的辞退通知书。这种情况下,公司须为小张提供补偿金金额为4300*1=4300,若公司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小张,则还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