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新闻网讯
12月20日起,凡是在山东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都可享受临床用血报销政策。20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以简化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流程,为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求。
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在1000毫升以下的,终身享受报销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报销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同时,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据了解,此前这一标准为2000毫升。同时,无偿献血者受益人享受累计报销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受益人用血报销标准互不影响。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8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
在报销流程方面,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需临床用血时,可向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地或献血地血站(包括采血点、采血车)提出报销申请。向就诊医疗机构申请用血报销的,申请人提供献血者、用血者(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下同),签署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可先用血后结算。用血后申请人填写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单据,由医疗机构初审并上传至用血地血站。用血地血站审核合格的,将报销费用拨付至医疗机构,直接抵扣患者医院用血费用。献血地与用血地不一致的,用血地血站负责与献血地血站联系审核、先行拨付费用,事后与献血地血站结算。
向用血地或献血地血站(包括采血点、采血车)申请报销的,申请人提供献血者、用血者(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注明“原件留存我处,血费未予报销”,加盖留存部门公章),及收款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网上申请等多种方式提供材料。向献血地血站申请报销的,献血地血站审核合格后将报销金额按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方式汇入申请人账户。向用血地血站申请报销的,用血地血站负责与献血地血站联系审核,审核合格后,献血地血站将报销金额按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方式汇入申请人账户。(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潘晓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