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的时间。
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又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度和计件工时制度。
1、关于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例:某大型造纸制造企业因生产季节性较强,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劳动者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502.8小时。该企业根据综合工时的批复,要求劳动者4月和5月连续生产,6月整月休息。然而,因上半年订单比以往都多,该企业劳动者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工作时间总数超过1200小时。很明显,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已远超核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要求休息,并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的讲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例:某销售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可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另约定王先生的工资包括底薪加提成,另外支付外勤津贴。后王先生的销售业绩不理想,想要改行,辞职前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人事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拒绝。王先生申诉,后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批准实行,仲裁委支持了王先生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问题:一是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批准实习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二是若在法定节假日提供了劳动,则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4、计件工时制:也称计件工作制,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其实,计件工时制也是直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量,而不问劳动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作制。
关于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