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款贷**机构在放款前,先从本金里扣除了一部分钱,这种行为完全不合法。在遇到砍头息的时候,法院往往会按照实际出借金额来计算利息,作为借款人,你只需按照实际下款金额归还本息即可。
借款人借的网贷平台如果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年化利率已经超过了36%,那么可以要求放款人退还超过36%的部分。
近日,知名媒体人徐亮呼吁,借款人在单一平台多次借款扣除的砍头息是无效的,因为他违背了《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既然是无效,那么借款人就不应该偿还这部分*款贷**,但是,很多借款人都是在单一平台多次借款,而每次扣除的砍头息综合足以折抵借款人所欠的债务,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来说,借款人要求被扣除的砍头息和网贷平台抵账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景的。

但是,综合目前借款人群体反馈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借款人现在面对的基本上都是失联跑路的网贷平台委外的第三方催款,而催款的部分以及实际金额却包含了砍头息,怎奈这些网贷平台委外的第三方使用的是虚拟拨号软件,在催债的过程中又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其所属公司基本信息,网贷平台委托他们进行催收的相关证明等,说白了,他们是不是网贷平台委外的催收我们是无法进行身份核实的,他们到底是不是催收至今别说是网贷平台了,就连银行也都不敢承认他们的身份。
除此之外,个别地方性质的仲裁机构在受理网贷平台的案件时,忽略了网贷平台是否具备资质,仲裁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仲裁之前是否履行了告知被仲裁人的一位,按照相关仲裁法规定,仲裁需具备仲裁协议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下才能达成仲裁行为的,而截止到目前为止,受理网贷平台案件时是否对于受理的案件进行核实,仲裁的过程在无被仲裁人的情况下是如何进行的,仲裁的流程是否规范,其中是否涉及到利益关系,为何仲裁的网贷案件金额中含砍头息和无效债务呢?

除此之外,对目前网贷行业催收的债务综合年化利率超不超36%还存在较大的意义,仲裁机构受理的网贷案件是否年化综合利率是否超36%这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而当借款人还款额度达到24%以后到底要不要偿还,这也属于一个存在的问题,还款高于36%以上的借款人要求网贷平台返还无效债务,仲裁机构是否能同样受理我们提交的案件呢?
河南的黄小姐表示,我也曾因为还款高于36%,达到89%起诉过网贷平台,但是不成功,因为这种网贷平台一般的实际注册地址和运营地址不同,我们不知道这些网贷平台实际的经营地址,所以就算我们起诉法院立案了仍旧无法起诉他们。
大家认为被网贷平台扣除的砍头息和还款年化利率高于36%部分是否能“抵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