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强化疫情防控期间“打非治违”工作,河南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强化疫情防控期间打非治违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将打非治违工作作为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堵塞疫情防控漏洞的重要抓手,采取更加有效措,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现将20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0月06日19时,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淇滨区华山路趣趣山谷商场西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豫F6****丰田轿车在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南门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刘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0月12日,灵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10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毋某某驾驶豫MU****私家车以每人80元的车费从灵宝西高铁站往灵宝市区运送乘客2人。经核查,该车辆曾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事非法营运,被灵宝市交通执法人员电话告知后,主动卸载注销网约车平台程序,承诺不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但事后,该车在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载客营运行为,被灵宝市交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现再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毋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疫情防控政策、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案例三: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2022年10月15日11时08分许,南阳市新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34岔注蔬菜种植基地附近,发现程某某驾驶潮州市某运输公司粤UU****大型客车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潮州市某运输公司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2022年10月18日16时37分,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洛阳服务区执法检查时,发现宋某某驾驶湖南某运输公司湘AB****(黄色)宇通牌客车,搭载乘客从长沙到平顶山,未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湖南某运输公司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0月18日14时55分,鹿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鹿邑县邱集高速口疫情防控卡点检查中发现,丁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驾驶车牌号为冀B0****的东方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河北唐山私自揽客6人到周口市郸城县,协商6人车费为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丁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0月18日9时40分,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与市交警支队执勤干警联合执法巡查时,发现朱某驾驶车辆豫PN****拉载2名乘客到某高速公路服务区,该2名乘客准备在服务区乘大巴车前往濮阳,朱某收取2名乘客运费50元。经查,豫PN****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朱某未取得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朱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2022年10月19日,西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京港澳高速西平收费站检查发现,黄某某从某货运平台接单,驾驶冀A5****小型普通客车,运载3名乘客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到西平县,运输对象只有3名乘客,没有货物。黄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冀A5****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黄某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2022年10月20日,灵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灵宝市函谷大酒店门口路段检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8****小型普通客车搭载4名乘客至江苏省苏州市,约定价格为每人600元,通过微信收付。苏E8****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李某某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疫情防控政策、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案例九: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案
2022年10月23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巡查时,发现驻马店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豫QC****号中型客车原批准线路为驻马店市至泌阳县,但该客车运载乘客从驻马店市出发前往北京,该车无相关包车手续。经调查核实,其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则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驻马店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巡游出租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器违规收费案
2022年10月24日,宁陵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乘客举报,查获豫NT****号出租车驾驶员葛某某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向乘客收取车费15元。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参照《河南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葛某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2年11月01日凌晨02:00,民权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13线民权县花园乡高速路口处依法检查时,发现薛某某驾驶晋MB****小型普通客车,搭载7名乘客从江苏省苏州市到山西省运城市,其中1名乘客在民权县花园高速路口下车。
经调查核实,薛某某驾驶晋MB****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薛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3日,浚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查实郑某某驾驶豫VB****号私家车违反当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多次到省内疫情严重地区搭载乘客返乡,并收取车费2100元整。郑某某本人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其驾驶的车辆未取得巡游出租车道路运输证。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郑某某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郑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立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十三: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07日10时10分左右,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淇滨区钮庄社区执法检查中发现,张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驾驶豫FF****传祺轿车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在淇滨区钜桥镇钮庄社区拉载一名乘客到鹤淇大道淇水关路口公交站。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张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08日,平舆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新阳高速平舆收费站口巡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豫AT****号小型轿车,在疫情防控期间拉载2名乘客从新密市到平舆县,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张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9日11时21分,长垣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45大广高速口长垣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郑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驾驶豫AR****小型轿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椎》,给予郑某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巡游出租车拒载案
2022年11月11日,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12328服务监督平台转办信息,乘客康某投诉11月10日20:00在万达一号门乘坐巡游出租车豫FT****至天棚晟景遭司机拒载。执法人员张某某、秦某某对乘客康某和豫FT****驾驶员李某某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查,司机李某某承认拒载乘客的违规事实。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李某某责令改正、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15日,栾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洛栾高速栾川站下站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姚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驾驶豫A9****号私家车通过手机平台接单,搭载4名乘客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姚某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15日,正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正阳县高速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赵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A5****小型普通客车拉载4名乘客从郑州市至正阳县,经查实这4名乘客为疫情严重区域郑州接乘,商议每人收取运费250元,中途下车3人。经调查核实,赵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标准》,给予赵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16日,安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安阳县安濮路崇固村口处执法巡查中发现,卢某某驾驶豫EQ****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内黄县自拉载6名乘客去安阳市新人民医院,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卢某某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40元,两项共计11040元。
案例二十: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16日,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接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查实李某某于 2022年11月16日驾驶豫PQ****小型5座普通客车在市高铁东站停靠,喊客拉客并载客2人,议价每人100元从高铁站前往某县。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李某某未取得从业资格。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李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杨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