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食堂无发票的如何处理 (食堂买菜无发票能直接入账吗)

一、企业自己的食堂一般会发生什么费用呢?

固定支出包括场地费用(比如自建食堂的折旧、租入场地的租赁费)、固定资产支出(厨房用具等)、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

变动支出包括油盐酱醋,食材,水电气等。

这些都通通计入职工福利费,围绕职工食堂相关的支出都计入福利费列支。

二、从核算角度,公司食堂的费用核算其实也挺简单的,但是让很多企业财务纠结的一个问题就是,福利费开支里面,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取得发票的还是要取得发票,否则也是需要从福利费中剔除,不得税前扣除的。

人员工资自然是不需要发票就能列支扣除。

而包括固定资产相关支出,其实取得发票也不是很难,就算专票难取得,但是因为福利费支出也不能抵扣,取得普通发票就行,而取得普通发票个人觉得也不是太难的,因为这些支出基本都不会从个人手中采购,一般是个体,公司去采购,取得发票也容易。

关键让很多人纠结的就是这个食材费用的发票问题,因为问这些问题的朋友都是,他们就是在个人小贩那里买菜,没法发票,都是白条,这个咋个搞?

三、其实这个问题的核心还是解决一个无票支出的问题。

无票支出就是本身应该取得发票,但是没有取得发票,而无票支出面临的问题就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目前市面上很多课程都有解决无票支出的各种方案,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二哥总结其实所有解决无票支出的思路都差不多,大的方向就两个。

1、把无票支出的业务干脆就直接转变为真正的不需要发票的支出

2、想办法改变业务方式去获取发票

第一种怎么理解,简单的说就是这个业务本身需要发票但是我无法取得发票,我就把它变成税法上不需要发票就能扣除的支出。

举个例子啊,比如把劳务报酬转变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需要发票扣除,工资薪金不需要,这就是转变。

那么对于食堂这个支出,没有发票这部分,集中在采购食材的成本上,本身其实需要发票扣除的,我们能不能把他转变成不需要发票的支出呢?

其实也是有可能的,食材的支出本身就是为了给员工提供餐饮的,以前是企业直接采购材料为员工提供伙食,这部分费用直接以企业费用的形式发生,那么我们能不能把这块费用分散给每个员工,以员工工资的形式体现?

也就是每个月增加员工300块的午餐补助,计入工资核算,然后这部分钱在发工资时候统一扣下来,拨付给食堂,食堂作为日常的采购。

因为费用列支这块在工资,所以是不需要发票,而食堂收到这些后相应的开支不需要在公司账列支了,因为公司账已经列支了工资费用了,食堂只需要建立自己的单独的收支管理账,管理资金的收支就行了。

公司账:

计提时候: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支付工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食堂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费用等

实际拨付食堂

借:其他应付款-食堂

贷:银行存款

这种方式就是站在公司角度,把这部分开支从需要发票的开支转变为不需要发票的开支。

当然,作为统一的午餐补贴支出后,员工是需要就这部分计征个税的和作为社保基数的,但是本身金额也不大,而且解决了公司费用扣除的问题,我觉得其实完全是可以这样操作的,很多公司也是这样搞的。

当然公司会给每个人一个卡,卡里金额就是你补贴金额,你去食堂消费就行了,这个金额肯定是不退的,你消费不消费最终也不退,很多食堂还允许职工用这个钱买牛奶,饮料啥的,但是实际这部分在公司角度都列支为工资了。

四、想办法转变业务获取发票。

这是另外一个解决无票支出的思路,也就是我就是要发票,那你要发票,这个发票不是凭空而来的,发票是建立在业务基础上,是需要提供服务的一方给你开具的。

既然目前食材的费用提供食材的供应商无法提供发票,那只能改变业务,通过能提供发票的途径采购了呗。

1、整体业务外包,很多公司会把食堂的经营外包给一些餐饮公司,物业公司,公司提供场地,具体事项由这些公司来提供,那么这种情况下,餐饮公司打包给开发票,公司取得发票列支福利费即可,每个月按具体就餐人员及相应标准结算就行了。

这种方式应该算非常简单的了,那么至于这些餐饮公司又怎么解决菜金的无票支出的问题,那就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和你无关,你通过这种方式把无票支出的业务转移出去了。

2、取消零星采购,定点定期配送。很多时候无法取得发票都是因为零星采购,今天在这个小商贩买点,明天在那个小商贩买点。

对公司食堂,规模大的完全可以让有注册实体的个体户、公司、农场,农村信用社配送,而这些有注册的企业,都是能开具发票,长期合作,发票问题肯定给你解决的。

对于一些规模小的,今天几十明天几十的,真是在个人商贩哪里购买,那也可以让其汇总*开代**发票,或者提供身份信息给你,按次每次不超过500的收款收据作为合法扣除凭证。

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开代**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代**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五、还有种方式就是硬刚,没有发票就没有发票呗,内控完善,把证据链补足,支付凭证,收款收据、材料清单,能证明业务真实的材料都弄足,如果税务局查到,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企业所得税扣除真实合理角度下手结合现状多交流沟通(比如大部分的建筑单位项目部如路桥企业,铁路,水电施工企业项目,工地和营地都在山沟沟里,到哪里去开发票?),一般情况下,只要合理,其实税务局也是以人为本,也不会揪着不放的。

当然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理论也干不过实际就是这么个情况,但是你得有东西证明,你别光凭嘴巴,说我就是花了这么多,结果啥资料都没有,那谁也不敢相信你。

请大家参考,欢迎大家提出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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