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计算机发展进入新时代,上至国防安全,下至民众日常购物,网络技术作用无处不在,一部联网的手机可以让你开启说走就走环游世界的旅程。
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不仅仅便利,它也为犯罪提供了新的对象与空间。以往计算机类犯罪多是以计算机设施本身为对象或者手段,但是近年来发生在网络空间以计算机信息“数据”为对象的犯罪数量呈爆炸式增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威胁日益严重。

一、案例摘要
在2015年至2016年里,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联系淘宝商铺的卖家,根据卖家的要求删除或者修改其店铺的差评,并且以每个差评200到50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
根据卖家删改差评的需要,李某某又通过非法的手段从别人手中购买差评买家的账号,然后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进行核验证并重置买家账号密码,最终登录该购物网站删改买家的中差评347个,获利了九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2018年11月12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后本案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案件分析
电子商务以线上购物平台为依托,平台运营者和商家不能在现实中近距离的接触消费者,因此购物评价数据作为商品服务反馈对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运营与发展规划意义非凡。
虽然评价内容质量与真实性参差不齐,但是评价系统的功能就在于对大量的评价数据进行识别、分析、处理,从而为商铺等级评定、商品的推送、营销活动的策划提供重要依据,所以购物评价系统是淘宝购物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独立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当交易完成后,只有买家有权在商品评价版块对所购商品及服务进行评价,购物评价是衡量商品质量和卖家服务水平的重要尺度。评价的内容与等级以数据的形式储存在评价系统中,把评价内容数字化并进行分析、处理和储存是购物评价系统运行的功能与使命。

评价系统的运行就是对其内部储存的评价数据进行自主分析与处理,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店铺的等级评定,进而决定商品在被搜索时的流量分配、推荐排名、确定平台策划的营销活动参与资格以及同类商品在待选时被选购的机率等与卖家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
而商铺等级评定结果的真实准确与否有赖于各种评价的数量与质量,好评越多,等级越高,对卖家来说好评当然是多多益善,可以帮助其更好的盈利。
而对淘宝评价系统来説,作为分析对象的差评被删改必定会使作为评价对象的数据失真,影响该系统正常运行,评价系统的运行结果自然会出现偏差。因此,淘宝购物平台评价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评价内容属于该系统分析与处理的“数据”。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删除、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本文所讨论的“购物差评”是只有买家通过自己的账号与密码,登录淘宝账号后对购买物品所进行的评价,淘宝账号与密码由买家设定,并以数据的形式储存在淘宝平台用户资料系统中,第三方并不知晓具体内容。
而评价数据被储存在淘宝购物评价系统中,在需要对店铺评级时被系统分析与处理。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进入买家淘宝系统的评价版块删除了“差评”,对“中评”内容进行修改,前者属于“数据清除”,后者属于“数据替换”。
清除数据就是使差评数据“消失”的删除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数据总量发生改变,作为分析对象的数据缺失,可以说是使评价数据发生了“量变;而数据替换并不会使评价数据总量发生变化,但它改变了数据的内容,使评价数据产生了“质变”,但无论是“质变”还是“量变”,均都是对数据进行删除或者修改操作的结果。

因此,李某某删改购物评价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86条第二款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即客观上实施了删除、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
李某某删改中差评行为使评价系统中作为评价对象的中评和差评数据数量降低,好评数量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相应商家的好评率上升,商铺可以获得升级。
但这些是评价数据失真的结果,是购物评价系统对虚假数据分析的结论,数据的缺乏与失真使系统不能得出正确的分析结论,影响评价系统正常运行。

而且李某某通过使用非法手段删改347个淘宝评价系统数据的方法获利9万余元,属于“后果严重”,符合该罪的入罪标准。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