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压迫与救济
何谓股东压迫?从字面理解来看压迫即具有“强迫”、“压制”、“限制”、“排挤”、“歧视”的色彩。而对于股东压迫首现于1933年《伊利诺斯州商事公司法》中,该规定明确了压迫可以成为股东提请清算的原因,同时当地法院认为“排除某些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加重他人负担”、“交易明显背离公司利益”,但实务中的股东压迫情形并非简单几个字组的拼凑即可以得出压迫如此简单,实践中大股东滥用其表决权或控制权对小股东实施违背最初各方设立公司合意的行为千变万化,部分存在明显压迫色彩,但不得不承认部分却又在灰色地带不停游走,令人无从判断。所以股东压迫如何界定在实务中也碍于没有明确的裁判标尺加之裁判者本身缺乏商事交易的经验,所以导致自由心证对于股东压迫案件而言并非百分百都公平。
一、我国立法上对股东压迫定义的缺失。
参考国外部分法院的观点认为,所谓股东压迫即“有证据表明股东作出的行为与其在公司中所期望角色发挥的功效不相符合”,此种界定方式将压迫与该行为与股东自身利益、公司利益是否相吻合,如果股东行为虽然形式上存在压迫甚至是独裁的,但是该行为决策在能够保证公司利益、大小股东利益一致的情况下,那么这种基于商事交易需要所作出的压迫即应当认可其合理性。但并非所有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均能够保持一致,往往实务中压迫的目的即通过压迫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其他小股东利益相背离的情形,即便该决策系通过合法的程序、合法的决策比例作出,仍然应当考虑其压迫的成分并考虑是否应当制裁。
而就现阶段我国公司法上并没有股东压迫的定义,有据可循的仅是在1993年与香港的《监管合作备忘录》金融市场之间合作中明确“欺诈投资者、压迫小股东、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均应受到制止及依法制裁” 以维持公平、有序、高效的证券市场,但仅规定对“压迫小股东”情形应当受到制止和制裁。其次通过检索也仅在2007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人民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判决公司强制解散时,应当着重审查公司僵局或董事、实际控制人压迫的确存在。”
由此可见立法层面仅规定了对于压迫情形的处置,但并未对压迫情形进行立法层面的识别,这也就导致实务在处理压迫时根本没有任何标准对照,此时此刻裁判者心证明显就直接左右了案件结果的走向。然而需要承认的是裁判者作为非商事交易主体既要照顾到司法有限干预又要尽量做到合理干预,这种尺度的拿捏,过分为难了裁判者。
虽然公司法上存在诸多对于压迫情形处理的通道设定,但是对于股东压迫的具体标准却始终只字不提,笔者认为对于股东压迫可建立原则性框架,考虑到压迫情形、压迫手段、压迫方式的复杂性,可构建原则框架下的常见标准并辅以兜底条款以便以此为基础形成压迫分水岭,进一步引导股东合理治理,合理压迫。
二、我国公司上对于压迫情形的处理以及痛点。
就目前实务中常出现的压迫情形无碍于常见的大股东不通知小股东,单方面召集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单方面作出与其他股东利益相背离的决策;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掌控公司重要职务,小股东无法参与经营管理;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拒绝分配红利;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与公司开展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大股东利用信息差压迫股东脱离公司经营管理等。
而立法上虽然对于压迫定义只字不提,但却处处存在解决压迫的色彩,对于上述常见的压迫情形,根据现行公司法依然可以找到解决依据。诸如公司法第二十条中级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如有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撤销;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予分红或公司合并、分离、转让主要资产的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由此可见对于压迫立法者并非不知,而是深知,所以对于压迫情形的处理通道制定了不少。但是最大的问题在于压迫的合理界定问题,始终是压迫处理最大痛点,虽然理论上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朝向应当一致,与公司保持高度的整体利益倾向,但是实务中如何判断大股东这种利用控制权优势所作决策系兼顾小股东利益?如举例A公司股东BCD对于A公司未来行业布局调整产生分歧,B作为资深行业从业者在预知行业未来改革的趋势下,意欲改变经营策略,但CD不予同意的情况下,B利用表决权优势作出决策转让老旧生产线,引进新的设备,此时是否构成压迫?如果加一个条件B采购的机器来源系其配偶经营的机械公司且价格偏高于市场价格,是否构成压迫?再加一个条件,如果公司采购后通过产能提升,收益明显变好,股东红利提高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压迫?诺,很明显不同条件的设置直接导致答案的变化,但是司法裁判不是简答题,如何真切的让裁判者判断压迫,仍然是目前未能解决的首要问题,这也是压迫至今无法出现在台面上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