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有点长,没有耐心的读音,可直接看后面的案例。
一,你需要弄清楚检察院对你作不起诉适用的是哪一条款?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主要有三种,分别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对应刑事诉讼法的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对应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存疑不起诉,对应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另外,还有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对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刑事和解诉讼程序中的不起诉(对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不过是相对不起诉的特别适用而已。

二,你需要弄清三种不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应条款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绝对不起诉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二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其中没有犯罪事实又可分为:没有任何行为和有行为但行为不是犯罪两种,就是说侦查机关张冠李戴搞错了对象,或者侦查机关把正当的民事经济活动当作犯罪。而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都是犯罪嫌疑人有所行为,只是第一项只是普通违法行为,第二项至第五项,均为犯罪行为,只是不予追究。第六项兜底条款。
三,你需要弄清楚哪种情况下,不起诉案件国家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其余从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作出绝对不起诉,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而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都不赔偿。但是,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按疑罪从无的原则,需要赔偿(虽然司法实践中国家很少赔偿)。

四,你需要弄清楚涉及不起诉案件,在哪种情况下,国家需要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余从略)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撤销案件(针对侦查机关)、不起诉(针对检察院)、宣告无罪(针对法院)"是三种典型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不管是哪种不起诉,只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国家似乎都是要赔钱的。

五,你需要弄清楚其他"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需要赔偿):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六,司法实践应用举例:
案例1,村民甲家中被盗现金5000块报案。民村张三被作为怀疑对象,张三跑到了外地,警方去抓人,因为张小三与张三长得很像,结果把张小三带回,关押三天才发现抓错了人。这是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拘留。公安机关要赔偿。
案例2,村民张三跑长途贩运黑鱼鳝鱼到广东,生意不错,因扩大运输量急需用钱,便向李四借款20万元,约定期限三个月,利息1万元,不料二个月过后一天发生了交通事故,黑鱼鳝鱼受损,还要支付赔偿,三月后无法归还,李四报案称张三诈骗,公安机关将李四抓住,本来7日内应当提请批捕,但公安机关拖延到第30天,才提请检察院逮捕,检察院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不批准逮捕,还认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却坚持认为张三构成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公安机关赔偿关押张三23天(30-7=23)的损失,理由:行为不是犯罪。减去7天是因为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只多拘留7天就应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关押至30天才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3,张三李四王五侯*四六**人在大排档喝酒,喝酒过程中大声喧哗,旁边有客人甲乙对饮,甲对张三说,兄弟们能不能声音小点,张三乘着酒意说,"俺们兄弟几个今日高兴,你算老几,敢管我们,兄弟们,上,揍这个不会说话的"。李四,王五上前,李四当面一拳,将甲鼻骨骨折(构成轻伤),王五对甲腰打了两拳,将甲一根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乙上前来准备帮忙,侯口将乙拉着説,没事,不要冲动,阻止乙上前,乙在拉扯中导致软组织损伤。
公安机关以张三李四王五侯六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30日后,提请检察院批捕,7天后,检察院以张三,李四,王五构成寻衅滋事罪,批捕三人逮捕。
50天后,公安机关以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侯六阻止乙上前,双方拉扯致乙软组织损伤,轻微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险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作出绝对不起诉。因为侯六有违法的帮助行为(整体评价),尽管不构成犯罪,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关押侯六30天,国家不予赔偿。
又,检察院以王五参与*攻围**,将甲腰肋骨打断,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王五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认罪认罚。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投案自首可以免除刑罚的规定,决定对王五作相对不起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关押王五87天(30+7+50),国家不予赔偿。

案例4,还是案例3的张三李四王五侯六那点事,如果公安机关将四人拘留后第30天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7天后将四个人都作了逮捕决定。50天后公安机关将四人以寻衅滋事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侯六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为依据,对侯六作绝对不起诉,那么,国家应当对侯六赔偿,时间为被关押的50天,而不包括前面37天,因为那个37天关押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后面的50天属于错误逮捕,检察院要赔。
面对这种情况,检察院为了回避国家赔偿,于是会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认为侯六"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就不用赔偿了。为了防止检察院滥用职权,将绝对不起诉故意按相对不起诉处理。法律规定了此时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犯罪嫌疑人)向本院和上级院申诉的权利。
接下来,经过30天审查,检察院将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0天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应该定寻衅滋事罪,而应该定故意伤害罪,张三指使他人殴打甲,应当对甲的伤害结果负责,李四直接致甲轻伤(鼻骨骨折),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五致甲一根肋骨骨折,只是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宣告无罪(当场释放)。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错误,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审理30天后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于是,检察院要赔王五110天(50+30+30)。

案例5,在案例4的基础上,检察院对张三李四王五提起公诉,30天后检察院听说法院准备判王五无罪,便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五的起诉,法院表示同意。于是检察院撤回后,释放王五,只向法院起诉张三李四。此后检察院对王*不五**闻不问,拖延下去,或者以寻衅滋事罪对王五作相对不起诉(不是绝对不起诉),根据司法解释,此时检察院仍然要向王五赔钱,时间为30天,这是在法院审判期间关押的时间,此前关押时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不计入赔偿关押时间。
七,你需要弄清楚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后怎么办?
司法实践中存疑不起诉的赔偿最为复杂,因为这种不起诉,属于犯罪事实尚未查清,不属于案件最终结论。案件现在证据不足,只要公安机关不撤销案件,或者是终止侦查,将来就可能补充到充足证据后,再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也可以再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 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所以,存疑不起诉必须经过一段时间,根据侦查机关的情况再定,秉持的原则是疑罪从无。

案例6,张男在与妻李女离婚后,孩子张薇(8岁)跟张三一起生活,后来张男与王女恋爱结婚,生一男孩张明,王女对张薇很苛刻,让张薇照顾张明,张薇有时就掐张明(张三证实)。某年某月某日王女带张薇、张明到河堤上玩,下午,公安机关得到报案,在某河里发现张薇尸体。李女大悲,控告王女故意杀人,把张薇推入河里淹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没有任何目击证人,综合分析,认为王女作案可能性大,检察院将其逮捕。公安机关审问,王女拒不承认推孩子入河,只说当天上午带张薇、张明去河堤玩,因为说到张薇母亲李女,与张薇斗嘴,张薇就跑了,要去找李女,王女以为张薇赌气,可能先回了家,玩了一会就回去了,到了中午吃饭,才发现张薇还没有回来,打电话问李女,李女说未见到,就去找没找到,就报案,公安派出所民警才在河里找到尸体。张明2岁不到,无法清楚表达。
由于李女不断控告,检察院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列席,还是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检察院提出,是否可以认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按过失杀人罪判决,法院认为,按王女所述,她以为张薇去找亲生母亲,或者跑回家去了。认定其主观过失也不好定。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变更逮捕为取保候审此时从批准逮捕之日至取保候审释放,已经关押一年半了,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没有补充到相关证据,案件又拖了二年,实际上已终止侦查,公安机关也不撤销案件。后来王女控告,公安机关又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院要赔偿王女一年半的关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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