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有标准吗?
——合同管理合规
李章伟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某甲从A厂订购一批新型旅游箱包,签订合同并约定:“A厂在30日内供应某甲一批新型旅游箱包,共计货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付122万元,剩余78万元在到货后10日内付清,否则按日千分之三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A厂如期供货,但某甲尚有40万元货款到期后一直未付。为此A厂起诉到法院,要求某甲支付剩余货款,并按“日千分之三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问: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
【分析】
本案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
法律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有评判标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予以适当减少;反之,则应予以增加。
一、如何认定“某甲逾期付款给A厂造成的损失”?
某甲逾期付款给A厂造成的损失,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实际上就是某甲占用了A厂的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成本可以用*款贷**利率来计算。司法实践中,计算银行*款贷**利息一般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发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的。在本案中,“某甲逾期付款给A厂造成的损失”,是综合“某甲逾期付款的金额”、“*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实际逾期付款时间”三方面因素最后确定。
二、守约方的获益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断违约金约定是否过分高,是以依据该约定守约方的获益不能超过实际损失30%为标准。本案约定的违约金日千分之三,换算成银行*款贷**月利率就是9%。资料显示2020年以来的1年和5年期LPR分别为4%和4.75%左右。显然,本案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明显“过分高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合规建议】
合同设置违约金条款,既要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能通过增加违约成本,达到减少违约行为之目的。但是过分高的违约金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企业在签订合时对此要有清醒认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