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第四章建筑构造
4.1 防火墙
4.1.1 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 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4.1.2 地下室排烟口与紧靠排烟口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固定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1.3 地下室自然排烟口位于地上建筑物内转角时,与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固定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1.4 地下室自然排烟口与建筑物正面相对时,与正对该自然排烟口的建筑物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0m。
4.1.5 一座U 字形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门、窗、洞口之间, U 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门、窗、洞口的最外边平齐。当相对的两翼上的门、窗,一侧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时,该距离不限(附图4.1.5)。

附图4.1.5
4.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 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4.2.2 住宅建筑非敞开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 条执行。
4.2.3 建筑幕墙的层间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与建筑窗槛墙之间的空腔应在建筑缝隙上、下沿处分别采用矿物棉等背衬
材料填塞且填塞高度均不应小于200mm;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的上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在矿物棉下面应设置承托板。
2 幕墙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之间的空腔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填塞厚度
不应小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厚度,两侧的背衬材料的表面均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3 承托板应采用钢质承托板,且承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承托板与幕墙、
建筑外墙之间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用于承托矿物棉的钢质承托板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
4.2.4 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进行防火封堵时,强、弱电井桥架内外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4.3.1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自然排烟口、采光、自然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同一建筑上部建筑开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当上部建筑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不限;当采光口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防火窗时,该采光口与同一建筑上部建筑开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限(附图4.3.1-1)。
当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该开口与同一建筑上部建筑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限(附图4.3.1-2)。

附图4.3.1-1 (剖面)

附图4.3.1-2
4.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4.4.1 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
4.4.2 医院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等特殊洁净房间设有电动感应推拉门时,该推拉门应保证在紧急状态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11 条的补充)
4.5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4.5.1 岩棉板等A 级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包覆厚度不大于0.5mm 的防水透气膜时,可以作为A 级材料使用。
4.6 特殊构造
4.6.1 固定窗
1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
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
过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11 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 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
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可不设置固定窗。
4 防排烟规范要求楼梯间需在最高位置设置固定窗或可开启窗,有效面积应从人
员可到达的最高层楼面1.1m 以上计算。
5 固定窗为外窗,应设置在外墙上。当楼梯间无外墙时,应设满足耐火极限不低
于1.0h 的不燃材料烟道通至外墙。
4.6.2 无窗房间
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时, 若房间有开向室内走道等的“内窗”,如该窗户能够被击破,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时,指无外窗的房间。
4.6.3 施涂于A 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0.2mm 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可作为A 级装修材料使用。
第五章灭火救援措施
5.1 消防车道
5.1.1 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建筑首层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建筑首层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5.1.2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且对于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 米;对于高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5.1.3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满足消防车回车的T 型、Y 型等不规则场地,可作为回车场地,该场地车道长度从交叉点起算,不应小于12m。住宅建筑的回车场边缘距尽头式消防车道端部不应超过10m(附图5.1.3)。

附图5.1.3
5.2 救援场地
5.2.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效长度和高层建筑长边的计算,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7.2 条的相关计算方法。
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建筑主体和不超过50 米的高层建筑组合建造时,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无法连续布置时,可按两部分建筑分别布置登高操作场地,其中,临超过50m的建筑主体部分的登高操作场地应沿该部分一个长边或1/4 周边且不小于该部分一个长边长度连续布置,各部分登高场地之间可用不超过30m 长度的消防车道相连,各部分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应按建筑整体计算,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2.1 条的要求。
5.2.2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时,若该端头住宅单元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有消防车登高可到达的楼梯或该端头住宅单元各户有外窗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则可视为符合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的要求(附图5.2.2)。

附图5.2.2
5.2.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建筑范围内,裙房(含雨蓬)进深不应超过4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建筑外墙,应以高层建筑主体外墙(含阳台)边缘为基准,当建筑凹口宽度不大于6m,无消防救援窗且不影响消防登高操作时,建筑外墙边缘可算至凹口外侧。
5.2.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经许可设置在红线外时,还应符合登高操作场地的承载和地面平整度要求,确保场地范围内无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线路等障碍物。
5.2.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含裙房)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含裙房)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用于汽车疏散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 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 的挡烟垂壁(附图5.2.5)。

附图5.2.5
5.2.6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建筑(住宅建筑为各单元)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2.7 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等应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标识的要求,进行消防固定标识的专项设计、施工,并在消防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
5.2.8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及敞开式外廊、阳台外墙处的门窗当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2.5 条要求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口。
5.2.9 建筑外墙设置的不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消防救援窗口,应与消防车道相对应;当不需要设置消防车道时,应与可进行消防救援的场地、道路相对应。
5.2.10 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窗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5.3 消防电梯
5.3.1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在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5.3.2 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住宅建筑设置的跃层所在楼层可不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
5.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3.4 对于超高层建筑,确因施工难度及结构整体安全等原因导致基坑难以下挖,而无法保证同一部消防电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层均可停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尽量使该电梯在可到达的地下楼层每层停靠。
2 应针对建筑地下部分单独增设消防电梯,并使该消防电梯能在地下各层每层停靠。
3 每部消防电梯及能到达的地下各层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4 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5.3.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1 条第3 款规定的“埋深大于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总建筑面积不包括汽车库;当其他功能用房与地下汽车库上下组合建造,汽车库位于下部时,汽车库部分的埋深可不计入。
5.3.6 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库房等防火分区,当受首层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 台消防电梯,但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5.3.6)
1 应分别独立设置前室(电梯厅尺寸及面积均应满足消防电梯前室要求)。
2 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在合用前室两侧应各再加一个前室。
3 进入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每个防火分区应确保共用消防电梯受阻时*防队消**员可以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电梯到达现场。
5 一台合用消防电梯不得服务三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
6 当只有两个防火分区时,不能仅设一台合用消防电梯。


附图5.3.6
5.4 直升机停机坪
5.4.1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15m 、12m。
第六章其他特殊场所
6.1 大型城市综合体
对于总建筑面积5 万m2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除需全面按照《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外,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6.1.1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室(靠下沉式广场外墙设置除外)。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应釆用无明火的电加热设施。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餐饮为明厨、无明火作业,类似商铺的快餐、特色小吃、饮品店等小型餐饮场所时,可以按照商店业态的一种,按照商铺与营业厅内其他区域共同划分防火分区。当餐饮场所为相对独立,且有明火作业、就餐区与厨房区分隔的酒楼业态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民用建筑中有关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不应按照有关商店建筑中营业厅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6.1.2 当采用自动排烟窗时,应具备在紧急情况下自动功能失效时的手动开启功能。
6.1.3 当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与地上通过自动扶梯或中庭贯通,且连通洞口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 条的规定进行防火分隔时,其连通的地上部分的商店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 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
当地上、地下商店建筑面积之和大于20000 ㎡,且上下连通处为设有特级防火卷帘的中庭洞口时,与该中庭相邻的的防火分区内应采用加强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分区内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商铺面向防火分区公共走道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防火分区公共走道一侧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实体墙。
当地上、地下商店建筑面积之和大于20000m2,且上下连通处为自动扶梯洞口时,宜采用三边设置防火墙,人员通行的短边处设置防火卷帘方式分隔。在无法满足该条件时需在自动扶梯周边设置特级防火卷帘,且与该扶梯相邻的地下商业防火分区按上述中庭连通的加强措施要求执行。
6.2 儿童活动场所
6.2.1 儿童活动场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4 条要求执行,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6.2.2 专门建设的供中小学适龄少儿活动或特长培训的场所,如少年宫的教室、小学学校的教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有关教学建筑的规定。
6.2.3 儿童活动场所人员密度应根据不同用途比照相似场所确定。如培训功能参照教室,活动室、游乐场(不含幼儿园多功能活动室)人员密度不低于歌舞娱乐场所要求,特殊业态类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推算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确定。
6.2.4 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窗(位于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窗为甲级,防火隔墙上的门窗为乙级)。
6.3 电影厅、报告厅、剧场等场所
6.3.1 电影厅、报告厅、会议厅、宴会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报告厅、会议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 ㎡,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厅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 厅室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或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4 厅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800 ㎡,且厅室座位数不应超过400 座。
5 厅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 条第1、3 款或第4 款。
6 该场所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 部独立的疏散楼梯或1 个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附建在商业综合体内的电影院应设置独立疏散楼梯),该楼梯或安全出口的净宽应满足超400 ㎡厅室的1/2 人数的疏散宽度且楼梯净宽度不小于1.4m。
6.3.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 条第1 款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6.3.3 剧场(或有演出的观众厅舞台)地面因演出功能需要可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舞台地板;舞台台口帷幕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体育馆比赛厅地面因比赛需要可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运动地板;体育馆观众座椅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
6.4 “有顶步行街”
6.4.1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 ㎡的商业用房,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 ㎡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 条第3款的规定。
3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应小于6m或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邻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措施。
4 “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 “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 ;“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步行街为异形时,其长度为中心线长度之和。
6 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 “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6.5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6.5.1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通常位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内,当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时,仍然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1条执行。
6.5.2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楼梯踏步最小宽度为260mm,最大高度为170m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4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办公功能,不包括物业员工宿舍)、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不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配电房、小区活动及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5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的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定执行。
6.5.3 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独立的公共建筑不存在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是商业功能,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
6.5.4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8 条要求的小型商业用房组合建造时可设1部疏散楼梯,但每组组合建造的建筑其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每个小型商业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相互分隔,防火墙两侧的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3、6.1.4 条要求。
6.6 体育场馆
6.6.1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30m(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步行距离不应超过40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建筑面积大于2500 ㎡的体育馆,其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6.2 布置在单、多层建筑内的体育馆,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比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 条规定,按照不大于10000 m2考虑;当布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时候,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比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按照不大于4000m2 考虑,超过上述面积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作为消防设计及审批依据。
6.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7.1 健身房、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性楼板、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与汽车库相邻处,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6.7.2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足疗店,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6.7.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配套的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 ㎡的小卖部等除外。
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6.7.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 的每间包房、桑拿浴室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等)以及该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墙体、1.00h 的楼板、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6.8 独立式住宅、联排式住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6.8.1 不大于3 层的独立住宅或联排住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该户楼梯的地下部分应与地下其他部分采用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分隔,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独立住宅或联排住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15m 处。
2 独立住宅或联排住宅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其他住宅户内任一点到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9 条第3 款的规定,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1.5 倍计算。
3 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6.9 停车场、汽车库
6.9.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2.0.5 条规定的净高为从汽车库地面计算至上部楼板底的高度。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6.9.2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6.9.3 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10m 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高度10m 以上的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最高停车部位高15m 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6.9.4 在其他专项消防技术标准出台之前,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第6.1.5 条执行。
分散充电设施的地下车库的防火单元不应大于1000 ㎡,防火单元可以使用开向相邻防火单元的乙级防火门通向本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和安全出口数量仍以防火分区为单位计算。防火单元内的最不利点,通过疏散门到达本防火分区的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应≤60m(设有自动灭火系统) ,每个防火单元內的不应少于两个疏散方向。人员不应通过防火分隔水幕进行疏散。每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在同一防火单元内。
每个防火单元的防排烟设计参照本指南第9.2.9 条。
6.9.5 住宅建筑的底层设置的供居民停车和储藏用的小房间,应和其他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必须设门时应为甲级防火门;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其他部分分隔;该房间外墙上下门窗洞口之间的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 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满足上述要求时,该房间的外墙门洞可以设置普通卷帘。
6.9.6 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汽车坡道中心线长度超过45m时,汽车坡道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并满足疏散距离要求。
6.9.7 汽车库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有关汽车库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可分别根据各自区域的建筑埋深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确定。
6.10 其他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6.10.1 汽车4S 店
汽车4S 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
2 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车辆维修区与车辆销售停放区相分隔的防火墙上,可设不大于相邻墙面面积20%的固定甲级防火玻璃观察窗。
3 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6.10.2 售楼处
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可参商业建筑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1 条第7 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参办公建筑计算人数。
6.10.3 月子护理中心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6.10.4 宿舍楼
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功能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6.10.5 监狱建筑
鉴于监狱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监狱建筑设计标准》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监狱建筑设计标准》执行。
6.10.6 教学的实训楼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非对外营业的场所),如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实训车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除外。其中甲、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该类实训车间应按厂房设计。
6.10.7 夹层
当夹层的使用功能为一定规模的设备夹层(不大于200 ㎡),平时无人停留,仅偶尔进行检修时,可利用辅助楼梯到达主楼层后利用主楼层安全口疏散,或设置爬梯作为一个安全出口。爬梯宽度不小于1.0m,洞口尺寸净宽不小于1.2mX1.2m。
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 条第3 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 倍计算。上下层开敞洞口周边应设置挡烟垂壁,确保下层火灾初期烟气不影响上层人员疏散;否则上下层之间需通过封闭楼梯连接。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