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对物业服务行业的个人理解 (对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理解)

物业管理行业服务规范有哪些,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展趋势

物业管理,这个“舶来词儿”的英文名就是上图中的PROPERTY MANAGEMENT,或(Estate management,它最早是英国佬的发明创造。

我们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自香港,经深圳,将物业管理逐步引入。如果以1981年第一家专业物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诞生标志,那么内地的物业管理发展史至今已书写了四十余年。

综合审视这四十年,国内物业管理行业(这里特指的是住宅类物业管理)似乎始终未能得到“甲方”(小区真正的最终的“主人”——业主)的认可,因为时至今日,“是管理还是服务”依然争辩四方,“取消物业,业主自治”的口号响彻了大江南北。

而物业管理行业理念及行业责任的混乱不清,从以下各类称谓术语的演变历程就可见一斑:

一、从物业管理企业,到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管理费,到物业(公共性)服务费

如上所述,国内首家真正意义上的物业企业,就是以“物业管理公司”命名,它是自房地产公司派生而出。实际上,在那个年代,也只有房地产公司具备注册和成立物业公司的能力和条件,这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内物业公司先天依附受制于开发商,而这一弊病也延续至今。

应该说,“物业管理”中的“管理”二字,极大程度上刺激着业主一方那原本就脆弱而敏感的神经:业主付费聘用了一个来“管理自己小区”的企业,它们向业主收取的费用还叫做“物业管理费”!本身是被“管理”的一方,然后还需再缴纳“管理费”,哪有这样的道理?新建小区必须交由物业公司来“管理”的依据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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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依据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33号令,1994年发布实施),它确定的原则是:

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该《办法》中首次出现的诸多名词儿都带有浓厚的“管理”特色,如: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合同、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简称“管委会”,就是现在的“业委会”的前身)、 管理费用 等等。

2003年横空出世的首版《物业管理条例》堪称物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该《条例》中涉及物业公司的表述均为“物业管理企业”。

也就是说,自国内物业“诞生”开始,经整个九十年代,至两零零年初中期,物业公司的工商注册都是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它们是“管理者”,是来小区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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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突然转变是在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生效后,这部法律对于物业行业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该法的第76条中,首度出现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概念。

随即,《条例》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二字之差,意义重大,至少在字面上,物业公司由原来的管理者,“蜕变”成了服务者,“称呼上的改变,也意味着2007版《条例》更强调业主的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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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项目物业管理处(站),到项目物业服务中心

房改之前的“公房”时代,那时候“管房子”的是遍布大街小巷的“房管所”。

商品房时代前后,还是在1981年,作为引入物业管理的桥头堡——深圳市,又诞生了内地第一个物业小区——东湖丽苑小区物业管理处。深圳,在当时乃至现在,都代表着内地物业管理的最高水平,受其影响,八十年代末,整个九十年代,甚至两千年初,物业公司将其在小区的项目办公地均以“某某物业管理处”或管理站命名。项目负责人就称为“主任”或“站长”。

这就让老百姓傻傻的分不清,这个“管理处”是个什么机构?执法部门?事业单位?是一群“管理者”,吃“公粮”的?

这也让那些物业从业人员自身难以找准定位,先天自带光环,在管理处上班自然就是去“管理”的,由此就容易高高在上,以管理者自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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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这个事情逐步进行了自我纠正,多地的行业协会专门下发自律文件:为厘清物职责,摆正位置,理顺关系,将相应 “物业项目管理处”统一称谓为“物业项目服务中心”、“物业项目管理处主任”统一称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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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物业保安员,到物业秩序维护员

那些大型的品牌物业公司,在招聘小区安保人员时,注意,人家不是招聘“保安员”,其岗位描述的严谨称谓是——“秩序维护员”。

那么这个拗口的称谓是怎么来的呢?这里引用《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中物协[2008]1号)文件的相关表述:

“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公司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公司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此外,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 秩序维护费” 的内容,并无 “保安费 ”的表述。

那么为了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将物业公司对从事物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 统一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

也就是说,对物业公司而言,换个岗位名称是为了减少管理服务纠纷,规避企业风险。而对小区业主来说,这纯粹就是在“逃避责任、混淆视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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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物业维修工(工程人员),到物业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员

“为准确界定行业职责”,和秩序维护员的来历相似,小区物业的保洁工、绿化工,分别统一称谓就改变成了“环境维护员、绿化维护员”。

而比这些称谓还要拗口,还要晦涩难懂,同时显得那么高大上的一个岗位,就是长达十一字的“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员 ”。这个岗位说好听点可以算是“工程人员”,说难听一点,也就是他们自称的或者老百姓口中的“维修工、万能工、全能工、杂工”等等。

这个岗位也确实比较尴尬,都说物业门槛低,缺乏技术含量,那么矬子里面拔将军,在任何一个小区物业项目服务部门中,最具有“技术含量”的工种就是这群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员

这个称谓冠名的良苦用意,主要是源于业主一方的“深刻拷问”:

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收,而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组成。那么你物业的维修工在上门服务时为何又要另行收费呢?就是说,你修的是小头儿,而你收费却按大头儿,那我们只按公摊面积来付物业费可以吗?!

于是,维修工这个称呼就不太合适了,容易引发歧义和误解。怎么办?换个称谓吧:

要明确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这个服务范围指的是公共部位、场地和配套的设施设备 ,那么这个定义就决定了维修工岗位最为“科学而严谨的”表达就是——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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