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右上角搜索关注(铁军普法) 法治新闻
01、浙江自然资源厅一处长地铁猥亵他人被拘
5月30日,记者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证实,该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原处长陈某在地铁车厢内对他人实施猥亵,被行拘1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人表示,5月23日,该厅*党**组依法依规对陈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免去其处长职务,调离公务员队伍。
02、两人网购商品虚假退货2000余件被刑拘
近日,上海警方破获一起以虚假退货方式实施诈骗的案件。今年2月初,上海市杨浦区一家公司在清点网购订单时发现,去年双十一以来共有1300多笔订单,公司完成退款流程,却没有收到退货。根据订单信息和退货地址,警方迅速锁定并抓获位于福建的林某父子。经查,两人网购商品后虚假退货2000余件,目前已被刑拘。
03、医护向吸毒人员兜售麻精药品获刑
近日,江苏法院审理一起贩卖*品毒**案。2022年8月至10月,某精神卫生中心医生孙某违规开具咪达唑仑、氯硝西泮等管制精神药品,护士侯某则负责在网络平台以“心理咨询送药”为由招揽买家,出售药品牟利。两人明知买家赵某等人吸毒成瘾,仍向其兜售药品,赵某再将药品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经法院审理,侯某、孙某、赵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国卖**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已构成贩卖*品毒**罪。最终,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每人并处罚金五千元。
04、公安部:依法从严打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
2022年11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清风2023”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通过近半年的打击整治,农村地区赌博问题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农村赌博类警情同比下降23.1%。
铁军律师团每日普法
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小区业主交流群,违法吗?
案情回顾:
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
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
王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辩称,其发布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物业公司公开发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又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王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的要求物业公司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如何判定?
王某主张物业公司的该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
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在物业纠纷中,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判决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缴纳费用,业主仍然不缴费,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公开、在公告栏张贴判决文书的做法,即使不构成侵权,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容易激化矛盾。面对此情况,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胜诉权益。
来源:*今条头日**、红星新闻、中国普法、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