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浙江临海“2023.1.16”火灾事故中西门街47号三级残疾受害人网络实名举报临海市消防大队滥用职权严重渎职。称案件承办人利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这一挡箭牌,滥用职权灭失关键视频证据、“扭西为东”、歪曲事实炮制冤案。直指火灾事故调查是现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真相”,不能由颠倒黑白的人来肆意认定!在此发帖设擂VS南昌工商“指鼠为鸭”,试看谁更“赵高”?!
一、简要案情与火灾事故认定:2023年1月16日7时22分报警,临海市古城街道西门街民房起火,7时25分*防队消**到场,经全力扑救,8时许火势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西大街45号-59号共8间两层木结构房屋过火。天气史官网显示临海2023年1月16日是西北风,风力3-4级,气象台显示16日早上风力达到5级。
2023年3月1日临海消防救援大队向受害人作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认定起火时间:2023年1月16日7时00分许;

起火部位:临海市古城街道西门街47号民房二层卫生间吊顶上方人字形闷顶区域;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外来飞火、用火不慎、遗留火种、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受害人表示异议。3月16日临海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将起火时间修改为:2023年1月16日7时10分许;

起火部位、起火原因不变,3月23日召集当事人宣读送达认定书。
二、火灾事故认定结论错误:
(一)火灾现场特点及分析。临海“2023.1.16”火灾现场位于西门街45-59号,北邻东西走向的西门街,从高空俯瞰整个火灾现场(见现场概貌照)

呈手枪形状,就如一块长方形(东西21米×南北14米)缺了东南一角,47号位于东边的枪口位置,整个现场概貌呈现出一个显著特点:为何47-49号南面连接的长9米的两层木房子完好无损?结合现场及视频不难分析出,起火部位在51-55号中间区域,起火后火势向四周蔓延,由于47-49号南面房子因其与49-51号交接处是一排钢结构的玻璃阳光房隔断,南边与51号交接处,西侧51号屋顶高出约半米的砖墙起到天然隔断(见图4)

导致火势蔓延不到47-49南面房子。等火势往东蔓延到47号,*防队消**迅速赶到,全力抢救,扑灭火势,保全了47-49号南面的房子毫发无损。现场显示47号二楼地板完好,房屋檩条烧毁碳化痕迹明显偏轻,而现场中心的51-55号则烧毁最严重,二楼楼板都已烧塌,51-55号交接的房屋檩条烧毁也最严重,55号东边房屋脊檩碳化痕迹西重东轻(见49-55局部现场照)

55号西边房屋脊檩碳化痕迹则东重西轻(见图3)

现场呈现吻合视频中反映出的火势蔓延特征及当时气象条件。

(二)认定结论推演违背客观现实。假设临海消防大队认定的起火部位成立。处在下风口并无缝连接的47-49号南面两层木房子以及47号以东房子必定严重烧毁;说是卫生间人字形闷顶起火,卫生间顶部木架未过火碳化,这木板木架是钢筋铁骨!?(见图7)

并且热水器连接线是从木架下方接上去的。在当时西北风五级的情况下,往西过火五、六间约20米而处在下风口的47号卫生间还基本完好(见图5、8)


那岂不成了是卫生间喷出的“逆风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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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47号现场房屋檩条碳化痕迹西重东轻明显反应出火是从西往东蔓延的(见图6)。

起火部位在47号卫生间又要呈现出现场状态,是在这样一个露天平行民房火场中出现了高能量火场中的飞火?!这火全飞过去了?还得会逆风飞越,推演上出现如此的诡异现象足以说明消防大队下的起火部位在47号二楼卫生间的结论错误。这是一份自相矛盾,缺乏火灾基本常识的认定材料。这个起火时间与起火部位完全是案件承办人臆想出来的,丝毫没有任何科学依据。
(三)鉴定结论运用不当。3月2日下午案件承办人打电话给受害人,过程中讲起火原因不存在排除不排除,就是电器故障引起的火灾,临海消防大队臆断电器故障引起火灾源于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一份鉴定结论,是受害人47号二楼卫生间的电热水器连接线路上检出电热熔痕,电热熔痕完全可以是火势蔓延到这里导致的,能排除这个火场没有第2处、第3处……电热熔痕?!
作为专业人士完全清楚,电热熔痕不能推断这里就发生过电器故障,更不能推断出是电器故障引起火灾,但是临海消防大队先是拿电热熔痕推断是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来认定起火部位在47号二楼卫生间,然后无视两者的因果关系,又上树抽梯来推倒这个推断,用“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来说明起火原因不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逻辑上违反先确定起火部位再找起火原因的基本思路,得出结论的过程、逻辑、证据经不起推敲。
(四)用电量分析推断出现错误。1、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前47号电热水器正在加热。3月23日下午案件协办人高志光宣布火灾事故认定书分析起火原因时讲:“起火前47号电流值明显大于其他时间段,电热水器正在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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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用电显示47号民房2023年1月16日7:00瞬时有功4.4、电流18.4A;7:15瞬时有功3.19、电流13.3A(见电量表)

这两个时间段明显增大的电流结合电热熔痕应是消防大队认定47号电热水器加热推断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主要依据。2、西门街47号家中主要电器情况。47号平时生活就房主女儿(24岁)一个人,使用的主要电器有1.5匹格力空调一台(启动功率3.2、电流13A),50升樱花热水器一个(启动功率2.0、电流8.8A),浴霸4个灯泡,275瓦×4=1.1千瓦(启动功率1.1、电流5A)。
3、消防大队认定电热水器正在加热结论错误。结合47号家中电器功率分析,7:15仅是空调启动,7:00是空调启动+浴霸,电流值刚好吻合18.4A,如果是空调启动+电热水器加热,则电流值要达到22A,因此16日早上7:00与7:15这两个时间节点都不存在电热水器加热。询问房主女儿得知,16日早上7时上卫生间时曾开启浴霸作照明使用,持续时间约5分钟。平时房主女儿早上有上卫生间开浴霸照明的习惯,对47号民房2023年1月8日—16日九天的用电量分析,显示9日、11日、12日、13日早上7时许瞬时有功均达4.5、电流19A,都反映出房主女儿早起用电使用空调+浴霸的生活习惯。1月16日1:00、2:30、4:00三个时间点显示瞬时有功3.2、电流13.3A,反映出整个晚上47号在使用空调的事实。房主女儿白天上班习惯关总闸断电,晚上回家恢复通电时大多显示瞬时有功2.08、电流8.8A,

反映出刚回家时电热水器加热的用电量情况。用电量分析可看出,47号民房16日早上起火前电热水器没有加热用电迹象,临海消防大队认定结论错误。
(五)社会视频分析。抖音上“张雪”分别在7:25分、7:27分发布了两个视频,除去其至少2分钟的配乐、打字、上传时间,两个视频拍摄时间应分别在7:23分、25分之前。第一个视频显示当时47-55均已过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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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保长”发布的抖音是高空视频,能直观反映火势蔓延,是第一报警人16日早上在台州医院16楼俯拍的一段长18秒的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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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频中可看出当时已经透顶,51-55交接处火势最旺,有向东向南两个方向蔓延态势,浓烟从西往东飘,吻合当时气象条件。火势往东刚到47号中间卫生间位置,往南已到房屋南墙。后来过火的47号北边屋顶及47号东面房子在当时均未起火,47-49号南面房子更是完好未过火,进一步说明火是从西往东蔓延来的,起火点不但在47号西边,更是在49号西边。
(六)证人证言综合分析。1、59号房主证言存在错误指证问题。①59号目击时间应该是7:18分。59号房主陈述7:05分在阳台挂衣服时看到47号卫生间冒白烟起火,随后下楼到47号救火。但街面视频显示他是7:19分跑到街面上,中间间隔14分钟,显然不合常理,从正常人行动上推断其目击时间也就是在7:18分,不可能有1分钟之上的时间间隔。②目击时火势已在蔓延。结合“张雪”视频分析,从7:18分-7:23分,就4-5分钟,火势不可能就从“刚冒白烟”发展到过火2、3间房屋,显然59号房主目击时白烟已蔓延成片而不是其陈述的“47号卫生间刚在冒白烟”。
2、时间同步分析。第一报警人在台州医院发现火情,7:22分报警;“张雪”在西门街上发现火情,拍摄视频制作后,7:25分在抖音上发布;47号房主女儿发现火情后,7:18分打电话给表姐;59号房主发现火情后,7:19分跑到街上去救火。先后不到4分钟,屋内的、街上的、空中的几乎同时发现了火情。从时间节点可分析出,“张雪”7:23第一个视频显示当时火势已呈蔓延状态,已过火2、3间房子,已是浓烟滚滚, 此时47号房内正在试图对卫生间顶部灭火。7:25分第二个视频显示,*防队消**已经到场,现场51-55号方向火光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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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号房主女儿灭火无望,刚跑到街上。3、证人位置结合火情状态分析。无论是临海消防大队最初认定的7:00分起火还是后来认定的7:10分起火,47号都应该更早发觉。为什么47号房主女儿也是在这个时间节点发现火情?正说明火是从西边蔓延到47号的,而不是相反。时间同步分析可看出西边房子已透顶,而47号当时仅是与49号相邻的卫生间刚起火。进一步说明火势是从西往东蔓延的。49-51号二楼当时没人,也导致火势透顶而屋内没人发觉。59号房主进到47号救火与47号就是起火点不能划等号,消防大队认为47号房主女儿报警称自己卫生间着火就是承认47号失火更是荒唐。灭火后做笔录。存在*防队消**与当事人之间相互影响。59号房主的描述明显是将之后的错误感知移植到了前面的目击情形。
三、案件承办存在滥用职权严重渎职行为:
(一)滥用职权灭失关键视频证据。1、现场处在智慧消防监控系统中。2.6平方公里的台州府城文化旅游区是国家5*级A**景区,2019年即以“智慧消防+高位火点监控”模式,安装了覆盖整个历史街区的高位火点摄像头,360度无死角监控,值班队员可迅速确定事发点即时状况。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依托物联网技术,通过高位火点监控摄像头搭配无线智能烟感器,构建了全天候全覆盖的智慧消防系统,实现火警现场全态势感知,秒级预警、多级联动。
这是一套科学先进的消防安全处置系统,现场应在监控的即时覆盖当中,火情发生时现场附近的智慧高位火点监控视频应是第一时间锁定起火现场,是这起火灾事故关键的最直接证据。其中较近的有赤城路70号燃气公司屋顶、赤城路与巾山路交叉口粮食大楼屋顶、巾山路老公安局宿舍楼屋顶三处智慧消防高位火点监控视频,与现场直线距离分别为120、150、180米左右,与现场之间无遮挡阻隔,均能有效观察。临海消防大队至今未出示高位火点监控视频。
2、高位火点监控视频证据灭失存主观故意。受害人在农历年前(1月21日是除夕)多次向案件主办人张乐提出要收集调查视频证据,张乐答复会查的,农历年后1月26日申请人到现场街上拍摄了高位视频点位照片(见图10),

于1月28日(正月初七)到张乐办公室提供视频点位信息、抖音视频、气象报告等信息,要求调查。2月20日案件主办人张乐要申请人辨认片段街面视频中人员信息时,申请人提出要求查看其他相关监控视频信息,张乐以对其他当事人不公平为由予以拒绝。直到案件复核阶段的5月22日,才在复核案件经办人安排下到台州消防救援支队查看火灾案件相关监控视频,但高位火点监控视频一个也未出示。临海消防大队向支队解释说燃气公司楼顶监控是在火灾发生后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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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消防运行了三年多的监控指挥系统为什么说是灾后安装的?申请人在火灾发生后10天就拍照并向案件承办人反映了,中间隔了个大年三十,是春节假期装上去的?1月28日张乐表示自己有比抖音更早的视频,3月23日高志光在起火原因与灾害成因分析中都陈述到结合视频分析,这些“视频”显然是指高位视频而不是临海消防大队已出示的西门街96号街面视频,不排除高位监控视频对认定结论不利就编个灾后安装的谎言来让视频证据消失。临海消防大队高位火点监控视频证据全部灭失存有主观故意。
3、隐匿重要街面视频证据。街面上有朝向现场的紫阳街与西门街路口东向西监控,西门街59号、96号两个西向东监控。5月22日临海大队仅向支队提供了一个离现场最远角度最偏的西门街96号街面监控视频让被害人观看。解释说西门街59号视频监控已坏,紫阳街与西门街路口的监控视频则无理由灭失。96号街面视频角度偏远画面不清,房屋上方情况更是无法看到。2月20日上午主办人张乐在办公室电脑上向受害人*放播**一段现场街面视频,来说明是受害人女儿最先跑到街上求救的,但张乐指出的人不是受害人女儿,也不是从47号跑出来的(指证过程消防大队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视频画面不是西门街96号拍摄的,这个视频现已离奇失踪。
(二)滥用职权颠倒黑白。1、勘验笔录描述“扭西为东”。2023年2月20日下午,因受害人对勘验笔录描述提出异议,主办人张乐与受害人到火灾现场47号二楼核对两根檩条烧毁痕迹,现场两根檩条碳化痕迹明显呈现出西头重东头轻,反应出靠49号方向烧毁严重,但是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恰好相反(见图6)

(当场质证有2月20日*防队消**的同步录音录像为证)。更有甚者,受害人在3月14日提供了49-51号脊檩碳化痕迹明显西重东轻的现场照片质证现场勘验后,

在4月3日调取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还是无视事实,笔录中描述“49号北部区域脊檩从东至西烧损碳化程度逐渐减轻,靠脊檩北部残留椽条从东往西烧损碳化程度逐渐减轻”,描述碳化痕迹反映的是火势蔓延方向,如此颠倒方向的现场勘验笔录描述无异于栽赃陷害。2、扑救描述“扭西为东”。3月23日高志光在灾害成因分析时为解释火灾现场为什么会呈现这样状态,描述道:“救火水枪布置在西门街面上对43、45、47、57号扑救,在7时49分47号人字闷顶火被扑灭,此段时间49、51、53、55仍在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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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8时05分有效扑灭了其他区域余火”。消防大队的扑救描述目的是解释认定结论与现场呈现相悖的“逆风火龙”现象,但该描述不仅牵强更是完全歪曲事实、颠倒方向。台州医院楼顶高空球型机7:45分显示火灾现场过火范围就已呈现出现场概貌特点,当时东边47号火势正旺,西边55号方向未见火光,已基本扑灭,7:50分整个火场仅剩47号方向有余火,因47号屋顶铺了易燃的油毛毡,至8:07分余火才被扑灭,最后被扑灭的正是被认定为起火部位的47号卫生间屋顶(见图9)。

(三)臆想断案,选择性取证。1、工作粗劣、先入为主。案件承办人不但错误分析用电量臆测电器故障引发火灾,随意变更起火时间认定,更是在农历年前就将案件命名为“1.16临海市古城街道西门街47号民房火灾”。火灾发生一个多月后的2月20日案件主办人张乐要求受害人在1月17日开展的现场勘验笔录上补签字。受害人发现勘验笔录中载明的勘验地点没有“49号”,笔录中载明的报警时间是“2023年1月17日21时06分”,

勘验工作开始于火灾报警之前?受害人表示异议并要求对2月20日在现场的检查情况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遭到拒绝。临海2023年1月16日、17日都是西北风,风力3-4级,勘验笔录记载是北风2级。西风去哪了?风力也降了2、3级,并且火情发生当天受害人就同案件主办人反映当天的气象情况,年后又有书面提交报告。如此明火执仗的混淆视听,不知是要掩盖什么?
2、现场勘验不全面。2023年2月20日在受害人要求下,与案件主办人张乐一起到了49-51号,看到上楼的楼梯被烧毁杂物阻挡,要四脚着地用钻猫耳洞的方式才能艰难到二楼,严重质疑勘验人员有没有到过49-51号二楼中心现场?此时已距火灾发生时隔一个多月,49-55号二楼是烧毁最严重的中心现场!这种不负责任的现场勘验工作将勘验人员片面取证,选择性取证的行为表露无遗,现场勘验存在严重渎职行为。1月17日上午其他房主在房内清理现场,受害人向张乐反映,张乐讲这是火灾自救,灾后第二天还需自救?不担心破坏现场?并且当时仅对47号二楼现场予以贴*防队消**封条封闭,其余均未贴封,受害人当面向主办人张乐反映的同时,在1月18日受害人又专门到临海市消安委反映,要求火调工作要开展全面调查,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
临海消防大队根本不予理睬,在3月1日受害人当面质问为什么仅对47号贴封,而对烧毁更严重49-55不贴封?张乐答复是49-55是口头封闭现场,但当事人没有遵守。同一场火灾事故,为什么有两种封闭现场的措施?为什么要区别对待?如此走过场式的勘验在记录中表现为对受损最严重的火灾中心区域作笼统描述。为什么不对火灾中心区域开展全面的现场勘验工作?收集相关的痕迹物证?开展电器线路勘验?
3、调查工作不全面。据消防大队介绍全案调查形成笔录24份,除去一人多次笔录,调查人员不到20人,几乎都是当事人,没有开展深入走访调查工作。火灾发生时街上已有路人,有“张雪”、“临海保长”等抖音上传,街面监控也反映出还有更早的其他路人驻足观望、拍摄等情景,为什么不结合街面监控及社会视频调查相关目击证人?目前大队所做的证人均局限在当时47号里救火的人员,当时该区域与西边49号有高墙隔断,屋顶上方因吊顶阻隔视线,无法看到旁边房屋的起火及屋顶的火势蔓延情况。
并且存在既是证人又是当事人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所取的证人证言作为承办人应当进行认真甄别,并且要进行客观分析。但此案调查询问反映出在时空上缺乏参照,也没有深入分析,更没有考虑脑筋动了眼睛,轻信所谓的“眼见为实”。证人证言存在客观局限和错误指证问题,这样得出的结论保证得了不出错案?然后片面调查,选择性取证,甚至歪曲颠倒事实,以求形成证据链条,案件办理也从最初的“先入为主”演变为后来的“栽赃歪曲”。
结语:“对人类文明威胁最大,破坏最惨烈的,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其次才是自然灾害和人类的无知。”---------鲁迅。
当雪崩发生时没有一朵雪花是无辜的,就像刚发生的那场瘟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