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应当进行集体讨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的时间安排于处罚程序中的哪个环节比较合适,一直存在争议,现在我们就来研究一下这个环节的时间节点问题!
一、集体讨论环节在调查终结,发出事先告知书后。
理由: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后才可作出处罚或集体讨论决定处罚。行政调查在终结后还应进行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若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影响案件事实与处罚情节的认定,行政机关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案件调查终结前,亦即违法事实查清前,行政机关不应当将案件提交负责人审查或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决定。
弊端:造成集体讨论对处罚更改的不合法性。当事人在接到事先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后,再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当会议研究讨论需要更改加重处罚时,就面临着违反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辩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致使集体讨论对处罚意见的修改受到限制。
二,集体讨论环节后再发事先告知书。集体讨论后再告知,无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损害了听证程序的价值,其集体讨论程序亦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集体讨论在前属于 “先定后审”, 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确立行政处罚的最后内容与处罚幅度,然后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组织听证 。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司法裁判, 其正当的程序都是“先审后定”而不是“先定后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