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个五分钟法律小讲堂,带你用最轻松的方式去看人情法理。我是吴王宴。
今天的主题是“虐待流浪猫狗行为”。

最近的一个热点新闻,某大学生出售大量虐猫视频。
小吴今年二十岁,是正在上学的大学生。他平常就有一个不足为外人道的“小癖好”,那就是折磨流浪的小猫小狗,并且用手机拍照、摄影留念。

图片并非小吴的照片,而是示意图。
偶然的一个机会,他将自己拍摄的虐猫视频发到某公众平台,意外地收获了许多人的点赞,还有的人私信找他,询问能否提供更多视频,当然,是【有偿】的。小吴动了心,没想到,自己还有机会能够将“爱好”变现。

一旦一件事情不仅喜欢,还能赚钱,往往会“全情投入”。
于是,他花费很多时间去寻找城市里的流浪猫和流浪狗,制作了更多的图片、音频、视频。有的时候,他的账号会因举报被封禁,然而很快,他就会重新注册小号,继续“营业”。他发送的音视频非常血腥,令人感到极度不适。

难道它们真的没有感情吗?不见得。
他的行为引起了公愤,但是愤怒的网友们除了在言语上谴责他,不禁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虐待动物,是不是犯罪,能给他抓起来吗?”
首先,我们直接点明结论:不是犯罪。
目前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框架亟待建设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确实列出了“虐待动物罪”,但是该法律目前处在立项阶段,没有真正实行,自然无法规制现在的行为。
同时,上面这个“动保法”项目组还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 “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
但是,目前而言,无论是单独立法——我国的“动保法”,还是规制犯罪行为的刑法典——寻找相关罪名,我们都无法将这种行为定性为犯罪。
我国的法律体制还在不断完善,努力将触角伸向之前没有覆盖的阴影死角。
动物保护的立法项目迟迟难以推进,有许多阻力和顾虑。
我仅列出其中几个方面,供大家思考。
1、 传统文化传承问题。
比如斗鸡、斗牛、少数民族的祭祖仪式等。如果禁止以非食用目的宰杀动物,是否传统文化的传承会受到影响?而允许“以传统目的进行符合残忍手段的宰杀”,是否又会成为过于广泛的“开罪借口”,让这种规制失去效力呢?
两难问题。

某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需要和牛进行残酷的“搏斗”而后宰杀。
2、 虐待标准难以客观量化。
我们可以大概想见,“以残忍手段对待动物”的表述必然引出一个问题——怎么才算残忍?
烫活猪猪毛算不算?给宠物狗裁尾巴算不算?
还有饱受争议的动物表演问题:是否所有的动物表演都应该算作虐待动物?马戏团经过专业训练出身的表演动物是不是也是被虐待的动物?
如果我们难以找出一个“足以服众”的客观标准来定义“虐待”,那么法律的执行必然存在问题。

大象表演的背后,往往是漫长的鞭子+糖果的训练。
3、 司法资源压力过大问题。
由于动物保护对于动物生物习性的专业知识要求,是否需要专门法庭或法院来处理?是否需要专门培训“动保”法庭的法官?
甚至,我国几乎没有一个“动物保护”专门方向的法学专业课程。
我国对于动物保护的理论研究尚未到位,先推进实践,必然导致人才储备稀缺、实践效果堪忧、判罚标准摇摆不定,只能徒增基层法院的断案压力和最高法的解释难度。

一般来说,法官每个月的判决数量是有标准的,要“完成任务”。
那么,余怒未消的网友还在提问:就目前的法律,把虐待动物的血腥图片发到网络上,会有什么惩罚吗?
一般而言,可能会遭到举报和删除的惩罚。

微博平台的举报机制中包含类似选项。
但,这种行为大概率 无法 被当作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对于类似行为的规制主要出于“反对恐怖主义”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以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翻推**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力暴**、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很遗憾,本案中,小吴在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公众传播“虐待猫狗”的血腥音视频资料,很难落入以反恐为立法目的的规范当中。
笔者作为爱宠人群的一员,很能理解大家的愤怒。如果他虐待的是有主的宠物,则可能会触犯我国的民法规范,因为宠物猫狗被视作人的财产,可以通过财产权来保护。
我在此呼吁各位养宠物的朋友们——科学养宠,文明养宠,不抛弃,不丢弃!

伴侣动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
让我们一起静待事情发酵。此事件不仅校方需要对于舆情给出更好的回应,更有可能倒逼法律完善。

动物保护立法,前路未卜,道阻且长。
我是吴王宴,我们下次课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