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鼻喉手术分级 (手术操作分级)

手术医师的手术权限:

医士可担任一、二类手术的一、二助手;

医师可担任一类手术术者,二、三类手术助手;

主治医师可担任二类手术术者,或在副主任医师的帮助下,担任三类手术的术者,四类手术的助手。

副主任医师可担任三类手术术者,或在主任医师的帮助下,担任四类手术的术者。

主任医师可担任三、四类手术术者。

上级医师均有权有责指导下级医师手术,监督和确保手术质量、安全。

#手术医师的手术权限##2022年12月06日前的标准##下文是摘抄的新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卫办医政发〔2022〕18号

来 源:

卫生健康委网站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0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发〔202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疆新**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手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我委组织修订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2月6日

第三章 手术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手术风险程度、难易程度、资源消耗程度或伦理风险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资源消耗较多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资源消耗多或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手术。

第十二条 手术风险包括麻醉风险、手术主要并发症发生风险、围手术期死亡风险等。

手术难度包括手术复杂程度、患者状态、手术时长、术者资质要求以及手术所需人员配置、所需手术器械和装备复杂程度等。

资源消耗程度指手术过程中所使用的医疗资源的种类、数量与稀缺程度。

伦理风险指人的社会伦理关系在手术影响下产生伦理负效应的可能。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信息报告制度,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本机构三、四级手术管理目录信息,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信息。接受信息的部门应当及时将目录信息逐级报送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公示制度,将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三、四级手术管理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本机构开展手术的效果和手术并发症等情况,动态调整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授权制度,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术者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及培训情况综合评估后授予术者相应的手术权限。三、四级手术应当逐项授予术者手术权限。 手术授权原则上不得与术者职称、职务挂钩。

对于非主执业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其手术授权管理应当与本机构医务人员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和手术授权动态调整制度。

术者申请手术权限应当由其所在科室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小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应当向医务管理部门报告,经医务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医疗机构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术者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包括手术技术能力、手术质量安全、围手术期管理能力、医患沟通能力等,重点评估新获得四级手术权限的术者。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手术权限,并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四级手术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对已证明安全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开展的手术技术,应当组织开展手术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论证,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该手术技术临床应用。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参加手术技能规范化培训创造条件,提升医务人员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重点关注首次在本机构开展的手术技术的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开展省级以上限制类医疗技术中涉及手术的,应当按照四级手术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紧急状态下超出手术权限开展手术的管理制度,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如现场无相应手术权限的术者,其他术者可超权限开展手术,具体管理制度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四级手术术前多学科讨论制度,手术科室在每例四级手术实施前,应当对手术的指征、方式、预期效果、风险和处置预案等组织多学科讨论,确定手术方案和围手术期管理方案,并按规定记录,保障手术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随访制度,按病种特点和相关诊疗规范确定随访时长和频次,对四级手术术后患者,原则上随访不少于每年1次。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手术不良事件个案报告制度,对于四级手术发生非计划二次手术、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情形的,应当在发生后3日内组织全科讨论,讨论结果向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同时按照不良事件管理有关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围手术期死亡病例讨论管理。四级手术患者发生围手术期死亡的,应当在死亡后7日内,由医务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多学科讨论。医疗机构应当每年度对全部围手术期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