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处理的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收到了结果,法院基本上按照我们的意愿进行的判决,我们也终于“如愿以偿”,将实际上早已“名存实亡”、“名不副其实”的抚养权“让渡”给了对方。怎么回事呢?
这宗抚养权纠纷案件,确实有点不同寻常。当初对方,也就是原告,起诉的时候,是诉请法院将在他与我这边当事人离婚协议约定的本来归我当事人享有的抚养权变更给他。
正常的操作是,既然对方想要这个抚养权,而这个抚养权本来归我方当事人享有,那我们当然是力争不让对方的想法得逞,也就是,不让对方获得这个抚养权,而是由我方当事人继续享有这个抚养权。
而要继续享有这个抚养权,当然要举证证明我方的抚养小孩的能力强于对方。而我们先期的工作也是围绕着这个诉讼目的展开,我们进行了大量的充分的举证,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我们也可以说十拿九稳可以继续享有这个小孩的抚养权。
而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对方迫于“情势”,也即在与我方扶养能力悬殊巨大的情况下,不得不同意这个抚养权继续由我方享有,只是要求我方配合相关关于小孩上学等手续。这当然是没有问题。
按理说,既然我们继续持有这个小孩的抚养权,达到了诉讼目的,该案是不是应该圆满的完美的画上句号。如果真的这么简单,那这个案件就不值得笔者在这里浪费笔墨。
我们这个案件存在一个特殊的情况是,这个小孩,虽然抚养权在我方这边,但实际上一直由对方聘请的保姆在带,也跟对方在一起的时间更长,与对方的感情相对较深,受对方的影响相对较大。
而相对的,这个小孩,与我方当事人这边关系没那么融洽,甚至可能因为对方的教唆,与我方当事人关系还很恶劣,甚至还有辱骂我方当事人即其亲生妈妈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开头所说的,我方当事人所持有的这个抚养权,已经“名存实亡”。
而这种情况下继续持有这个抚养权,不仅不能带来抚养权本身给我们带来的那种亲子之情、之乐,相反,所带来的是无尽的痛苦,甚至是折磨。事实也证明的确如此。在法院调解下达成抚养权继续由我方当事人持有的情况下,当事人随即就深深体会到了这样的苦痛。
所以当事人这个时候就很后悔没有当初听我的建议,即放弃这个已经“名存实亡”、“名不副其实”的抚养权。因为当初在得知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后,我是有建议让当事人放弃这个“名存实亡”的抚养权的。
而作为母亲,放弃抚养权,内心里自然是纠结的,是痛苦的。所以在当事人表达想继续持有这个抚养权的想法是,我自然是极力努力达成她的心愿。毕竟作为律师,我们可以就案件案情进行分析,就案件处理给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但最终决定权当然在当事人自己,我们作为律师,不能“越俎代庖”。
当事人改变想法之后,我立马就重新开展工作,跟法院联系,跟法院力陈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困境所在,要求撤销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求重新进行开庭。而在跟法院联系的时候,当中遇到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毕竟之前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而为了达成调解协议中继续持有抚养权,读者诸君可以现象笔者作为律师“据理力争”的那副“嘴脸”。
在我们的辛苦努力和再一次“据理力争”下,法院还是最终同意了我们的要求,将之前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废,组织双方重新进行开庭。而重新开庭审理的结果,正如文章开篇所说,我们“如愿以偿”。
写这篇文章,想告诉大家的是,对于很多事情,得实事求是的去看,并且实事求是的去处理。就好比我们这个案件中提到的这个抚养权,当这个抚养权,就像我们上文中所讲的那样,不能给我们带来亲子之情、之乐时,相反带来痛苦和折磨时,我们就应该理性选择放弃。
而理性的选择放弃这个抚养权,当然不意味着就放弃这个孩子,双方的血缘关系还在,双方的关系,以后可能反而因为这次的契机,有得到改变转圜的空间和余地,正所谓“以退为进”。
从这个案件的记述中,读者诸君也可以看出身为律师的不易,基本上是当事人指哪儿打哪儿,还得打得漂亮,否则的话,当事人不满意啊!当事人不满意,那咱可要失业喽,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