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是目前我国公司法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由于立法表达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不统一的问题,如何界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造成股东利益的重大损失。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 公司解散 纠纷的实操经验,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处理该类纠纷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一、 企业解散分为三类:一般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
(一 ) 一般解散
一般而言,解散是指只要有解散公司的原因,公司就可以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原因如下:
1.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时。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由于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二 ) 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因某些情况下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主管部门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作出解散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立即解散。
责令关闭。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 ) 司法解散
司法解散的原因
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如果继续存在,股东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申请司法解散的前提:不能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公司的僵局,即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申请司法解散的主体: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二、 处理公司解散的一般规则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理由是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的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出资不实、大股东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公司高管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不是公司解散的理由,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 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 泰国国际仲裁中心( 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 、 仲裁 审理及涉经济犯罪 ,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