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推特账号,上传、转推淫秽物品供他人观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XX]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XX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超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品毒**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XX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上海汇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28日至20XX年9月8日期间,被告人尚某在上海市静安区XX室内,先后多次通过其手机*载下**并注册的推特APP账号“@c1x8kUcFAyLIg5z”上传或转推44部视频和29张图片供他人观看。经鉴定,其中29部视频属淫秽视频,4张图片属淫秽图片;尚某上传的25部淫秽视频*放播**量共计114,561。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XX年9月27日将被告人尚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相关推特APP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全国人口信息查询、工作情况及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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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尚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尚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放播**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放播**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放播**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