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账务处理 (应收票据长期挂账如何处理)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为确保企业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可用来指导各营业部门销货时接收支票、退票操作等各项工作。

第2章 收受应收票据

第3条 各营业部门应依企业的相关规定办妥客户信用调查工作,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客户资信调查表相关栏内。

第4条 各营业部门最迟应于出货日起 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财务部就应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并将其转为呆账,自当月营业奖金中扣除,待日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

第5条 各营业部门所收的票据,自业务发生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 天为限。如超过这一期限者,财务部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的 %计算。

第6条 各营业部门赊售商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查明支票有效的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3.注意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4.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形(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小,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间越长,信用越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7.注意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变更。

8.注意支票是否已逾期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8条的规定。

9.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10.注意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7条 本企业所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迟应于到期日后 日内予以办理。

第8条 本企业所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如下。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支票到期日2日内兑现。

第3章 票据的兑换、换票与退票

第9条 所收的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各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商品,或新开支票,才能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述规定办理。

第10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或发生销货退回时,应依下列两款办理。

1.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营业单位的相关主管批准后,方可送会计人员办理,其折让部分,应设销售折让科目,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2.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 日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发票取回,送交会计人员办理,其退回部分,应设销货退回科目,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11条 财务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对策处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送财务部依规定办理。

第12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部办理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

(1)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

(2)建筑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

(3)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3.其他投资事项。

第13条 财务部接到《呆账(退票)处理报告》,经呈准后2日内应依法申诉,并随时将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

第14条 应收票据的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相关营业部门应专案列表送财务部,并附原《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存根联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企业总经理核准后,才能冲销应收账款。

第15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款项,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4章 附则

第16条 各营业单位的营业人员不依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企业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移送法办。

第17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