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选定评估机构不知情、报告无签字,法院:撤销重作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1日,XX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主体为市政府,房屋征收及实施部门为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约期限为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
在签约期限内原告与被告没有达成补偿协议。

2019年10月25日,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曾要求原告选择评估机构。2019年11月20日,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原告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但送达回证标注为拒签。该分户评估报告只有评估单位营口嘉信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印章,无评估师签字。
2020年5月14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原告。该补偿决定依据营口嘉信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对申请人房屋实施征收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搬迁方式及搬迁费等事项作出补偿决定。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在事实认定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本案中,被告对于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分户评估报告》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违反了上述规定。在程序上,被告不能证明告知了原告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程序违法。因此大政补决字(2020)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重作。

裁判结果:
1. 撤销被告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 责令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