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不规范。如实物资产出资未经评估,发票等单据缺失,产权不明晰,资产长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无形资产出资评估价格虚高,长期闲置或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 不能产生收益;大额现金出资,资金来源不明;用虚假验资报告办理工商设立注册登记或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等。
2、采购、生产等主要经营业务不规范。如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不向供应商索取发票, 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为了*税逃**不开具发票等。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的“极致”是账外经营。账外经营在企业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主要是收入不入账;或者少入账,如将企业的副产品、边角余料、次品销售收入作为“小金库”、“自留地”,而采购材料成本全额额入账, 财务报表反映出来的结果是虚亏实盈,以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如某拟上市化工企业,销售边角余料的收入不入账,金额达千万元,占当期净利润比例高达近 30%,用于支付外聘高级经营者的额外薪酬。
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或发展中,迫于生存、竞争的压力,有时利用“非常”手段开拓市场,以推广费、促进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的名义发生的支出,实为给予客户的回扣、佣金、商业贿赂等不合规支出。医药类拟上市企业销售费用往往较大,其中可能存在部分灰色”支出。例如,某拟上市企业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销售费用分别为 1600 万元、1900 万元、2100 万元,其中市场推广费分别为 600 万元、650 万元、1300 万元,分别占销售费用总额的 37.5%、34.2%、61.9%。这些费用往往难以取得正式的发票,只能通过假发票来掩盖真实的交易。如果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得到合理解释,对上市将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尚未取得资质前,超范围经营在一些企业也时有发生,如从事建筑安装、合同能源管理等需要施工许可证、总承包资质,但是事实上却在从事相应的业务,存在较大的监管风险。或者出借资质,这在建筑施工行业普遍存在,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后,挂靠在具有资质的企业经营,上缴固定比率的管理费,这对具有资质的拟上市财务核算造成极大的障碍,无法取得完整的成本核算资料,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存在困难。
由于主要经营业务不规范对财务报表影响面较大,应当警惕企业的高成长假象。若将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企业财务数据排列,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很多企业上市申报期的第一年成为明显的分界线,上市申报前业绩基本是直线,申报期内立即变为斜率 30 度或以上的“漂亮”的增长斜线,如果将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申报期之外一期或多期的财务报表还原为真实的财务报表,高成长假象将不攻自破。
3、投资活动不规范。企业投资时,较少考虑财务后果的影响,如很多中小企业出具税收、融资的考虑,往往将同一相关业务,设立几个平行、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每个公司作为生产经营的一个环节,使得产生大量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而这种组织架构是无法实现上市的,IPO 启动后需要进行业务重组。还有的投资成立多个企业,大部分不实际从事经营业务,成为“空壳”公司,长期不予清理。多个公司还可能造成会计主体相互混淆,个人收支与公司收支不分,设立多个会计账套。某拟上市企业,将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三个公司所有的业务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套账中核算,由于规范难度极大及其其他原因,最后放弃了上市计划。
此外,投资活动不规范还存在于购买设备不取得合法票据、购建厂房等重大资产不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等。
4、融资活动不规范。由于中小企业*款贷**难,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个人资金往来十分频繁,有的借贷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甚至出现高利贷,成为扰乱金融市场的“影子银行”的一部分。另一种较为普遍不规范融资行为,是利用关联方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5、资产权属不规范。比较突出的是资产产权存在问题,企业房屋、土地、设备、车辆和知识产权等资产,以个人名义登记或无法取得产权证明。资产权属清晰是企业上市必要的条件,若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没有权属证明,对企业持续经营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主要的生产经营用土地未取得使用权证,采取租赁方式经营,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提出首发申请。所谓特殊情形,主要是针对深圳等某些加工制造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多数企业均采用租赁生产经营场所,能够保证持续稳定的生产,监管部门对此予以认可。
6、资金、资产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公司资金与股东资金不分,公司资金与个人存款不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会部门,未建立独立的财务账;公司没有在银行独立开户,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账户。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有的企业资产管理混乱,如应收账款长期不对账,账面反映金额与客户确认金额不符; 存货收发存没有明细记录,账实严重不符;收入支出采用大量的现金交易等。
7、纳税不规范。业务不规范导致公司纳税不规范,存在*税偷**、*税漏**或不及时纳税的行为,未依法独立纳税。如有的企业以前年度增值税超范围抵扣,甚至接受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平均税赋低于行业水平,实际为加大采购成本,掩盖真实的盈利能力;有如, 软件企业同时销售软件硬件时,在执行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存在人为调节,多退增值税的现象等等。税务不规范是其他很多经营、财务行为不规范的诱因,如果税制合理、监管到位,我国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将大为改善。
8、治理结构不规范。拟上市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但民营企业多为家族式企业,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往往是“一个人“的企业,所有重要岗位由家族成员担任,内部控制形同虚设。
9、其他不规范行为。如违反有关劳动法规,在企业聘用较多临时用工、民工的情况下,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即使是长期性员工,也存在仅对部分员工缴纳社保、缴纳的险种不全、缴费基础低于正常的工资水平等。还有的企业所谓的盈利模式创新,发行代币券、购物卡,实际上是严重的违规经营,造成金融、税收等混乱,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上述经营活动的不规范,有的拟上市企业存在多项,解决起来难度较大,有的可能只涉及少量的经营活动不规范,处理起来相对容易。应当注意的是,上市前中小企业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员工社保、票据融资等不规范行为必须要妥善处理。
例如,以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SZ 002355)上市前存在社保缴纳瑕疵,经过规范得到了解决: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 年-2007 年未能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从2008 年开始,公司已强制性为员工参加了龙口市当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存在,2005 年-2007 年发行人仅为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职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2009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为 2009 年 4 月 30 日登记在册的员工补缴了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年度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发行人在 2005 年-2007 年未能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主要原因如下:发行人生产工人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生产工人流动性比较大。我国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由员工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未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社会保险部门都在执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标准,地区与地区之间均存在缴费基数的差异,导致社保费不能跨地区转移和支付,因此仅为地区统筹或省级统筹。由于公司的生产工人以农民工为主,来自不同的地区,流动性较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后,如回原籍工作和生活,在当地已缴纳的社保费仅部分可以自行提取且手续繁琐;同时个人在缴纳社保费后,将降低个人当月的实际收入,因此农民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如果公司强行办理,存在生产工人大量流失的风险(即使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新劳动法的要求,发行人在强制为所有员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时,对于坚决不同意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的员工,发行人也只能代其缴纳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因此,2005 年至 2007 年,公司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只为生产工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未办理其他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行人 2005 年度至 2007 年度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保费存在被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可能。
发行人主要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已承诺将承担因发行人2007 年度及之前员工社会保险问题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和风险。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 年 6 月 1 日出具证明,发行人 2008 年之前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于客观情况造成的,本局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2007 年度及之前未能为全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重大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亦不应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企业上市实务中,在拟上市企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问题上,社保问题在拟上市公司中全部未缴纳的很少见,而公积金未缴纳的情况却非常普遍。上市时对社保、医保的审核比住房公积金严格,因为社保可以看作是法定义务,而公积金事实上具有职工福利的性质。对于社保义务,尽管有的企业存在难度,如员工流动比较大的情况下,员工不愿意交而公司有时候也没法交,但是有缴纳能力的,拒不缴纳的不能发行上市。公积金问题一般不会成为上市的障碍。
社保、公积金规范的解决思路是在上市之前的某个时间点开始缴纳,之前的不用补缴,但需要解释未交的原因并由大股东出具承诺,承担可能被追缴的风险,此外尽可能取得社保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具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
违规票据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对企业上市造成障碍,例如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会被否,原因之一为违规票据融资:
报告期初公司曾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具体方式包括:
(1) 通过控股子公司玉龙精密向不同银行进行票据融资。即玉龙钢管与玉龙精密签订正常的购销合同后,由玉龙钢管向玉龙精密分别在不同的银行中开具承兑汇票或由玉龙精密向玉龙钢管在不同的银行中开具承兑汇票,致使部分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收到汇票的一方将超过正常购销额的承兑汇票贴现;
(2)当玉龙精密对外采购而开具票据的信用额度不足时,由玉龙钢管向玉龙精密开具承兑汇票,玉龙精密收到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材料供应商用于原材料的采购;反之,当玉龙钢管对外采购而开具票据的信用额度不足时,由玉龙精密向玉龙钢管开具承兑汇票,玉龙钢管收到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材料供应商于原材料的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开具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余额为 0,2007 年开具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汇票发生额为 5,600 万元,占该年应付票据发生额的 6.85%。公司采取上述融资行为, 均在银行授予公司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上述融资票据行为都已履行完毕。从2007 年4 月起, 公司已停止上述不规范行为,公司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发生类似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对《票据法》和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学习,掌握票据管理的相关政策;二是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严格执行票据业务的批准程序;三是在实际运作中加强与保荐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沟通,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的意识和责任感;四是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加大奖罚力度,彻底杜绝该类行为。
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248 号):“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董事变动频繁等情况。由于上述情形,难以判断你公司是否能够规范运行”。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后贴现融资,这是很多拟 IPO 企业上市前规范整改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票据融资违规能否实现上市需视具体情况,有因为其被否的, 如除上述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外,还包括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再次上会通过),但不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相当多的票据融资企业通过了上市审核,如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
从上述过会案例看,票据融资的违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一般的解决方式是:
(1) 该不规范行为尽量发生在报告期的期初,否则会导致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和内部控制薄弱的质疑,如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期的第二年仍然存在票据融资行为,从而被监管机构审核时重点关注。
(2) 票据融资行为金额不能过大,否则审核风险较大,这种情况推迟申报至报告期外较为稳妥。
(3) 已经发生的票据融资,需要有合理的解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一切可能的损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更为重要的是整改到位,不能再发生,尤其是申报期最后一年,不能存在票据融资违规。
经营活动的不规范,对上市的影响往往很大,对上市而言是系统性风险,上述任何一项不规范均会导致上市申请被否。如何解决经营不规范问题,主要思路是:
一是在申报期内严格禁止的不规范行为。如账外经营、重要的税收违规,不允许在申报期内发生,否则监管机构难以接受。
二是虽然申报期初期存在不规范,但是经过调整、整改、纠正后,违规行为不再持续,且没有后续影响,如申报期进行了业务重组,解决了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在报告期末已经全部归还;房屋、设备等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权属证明已经办理完结等。上述经营活动不规范行为,有的只要最近一期得到解决即可,如员工社保的办理,但有的需要按照规定运行一段时间,如出资不实比例达到 30%时,需要补足并运行一个会计年度方能提出首发申请;业务重组超过规定比例,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运行相应长度期间。
从监管机构审核角度,由于是合规性审核,希望拟上市企业规范运行足够长的期间, 据以判断企业是“真改”,还是“应付”。企业可以采取“时间换空间”,积极规范,只要没有“硬伤”,上市只是时间问题。如果是应付上市审核,这样的企业晓幸进入证券市场也将是害群之马。因此,解决经营不规范问题,既要合规,又要彻底,并且运行相应期间予以检验。
三是不规范经营活动以及整改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必要时控股股东、政府部门出具承诺及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