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博士11天捐精5次猝死,父亲索赔400万:难道我儿不如一头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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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高速发展,人们各方面的压力都很大,年轻人猝死的新闻常见报端。

2011年我国出现首例捐精猝死的案例,博士生郑刚11天捐精5次后猝死,八旬父亲索赔400万未得法院支持,校方仅支付8.8万人道主义慰问金,让郑父直呼“难道我儿不如一头牛?”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郑刚出生在湖北一个小山村,他的家庭条件并不富裕,但他自小就展现出优异的学习成绩。在高考中,他顺利被省内著名的医学院录取。

2011年,在华科读博士的郑刚还有半年就要博士毕业了,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校内看到湖北省精子库鼓励同学捐精的宣传横幅。

作为医生,他很了解不孕不育给很多家庭带来的痛苦,是他当即填写了捐精申请表,经过一系列检查,郑刚身体健康,符合捐精条件。

很快,湖北省精子库安排郑刚在11天内捐精4次。在第5次捐精时,郑刚在捐精室很久没出来,察觉异常的工作人员用备用钥匙开门后,发现郑刚倒在地上,昏迷不醒。随即立刻呼叫了救护车。

医学博士猝死5个月,博士11天捐5次精子猝死

然而不幸的在急救车送往医院的途中,郑刚就停止了呼吸,死因是猝死。

听闻儿子死讯的郑父痛不欲生,他不相信健康的儿子会突然离世。

他要求学校验尸,但是学校表示事发后与郑刚的妻子联系过了,她与校方达成协议,同意火化郑刚的遗体。

校方还表示愿意给家属8.8万的人道主义慰问金。农村一头牛都能卖10万,儿子离世竟然只赔偿8.8万元,郑父难以接受这一事实。

于是,只有初中学历的八旬老人没有聘请律师,孤身搜集证据,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开庭时郑父带来的证据竟有30斤重,但是能够被法庭采纳的却寥寥无几。

法院认为,郑某虽是华科在读学生,但捐精属其自愿,校方无胁迫行为。湖北省精子库和三方机构在郑刚捐精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均并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学校、湖北省精子库和三方机构共同赔偿郑父19万余元。郑父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前途一片光明的博士生郑刚好心捐精,帮助他人,却意外猝死,让八旬老父白发人送黑发人,实在令人心痛。

看完本案,很多读者可能会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疑惑,为什么一条鲜活的生命逝去,家属却只获得19万元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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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笔者与大家一样同情郑刚和他的父亲,但是法律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是有严格规定的,下面笔者就带大家结合本案分析一下。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中需要承担的责任被称为“债”,其中包括合同债、无因管理债、不当得利债和侵权债。在本案中,涉及的是侵权债,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他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一方主体因为过错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或财产权益的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或财产损失的结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郑刚捐精猝死,郑刚父亲若要追究校方、湖北省精子库或者三方机构的侵权责任,那么就需要证明上述主体对于郑刚的死亡存在过错。

过错的认定,一般需要证明相关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的具体的规定,比如诊疗规定。

就校方而言,只是鼓励同学捐精,并无欺诈或胁迫行为,并无过错。而湖北省精子库和三方机构依法对郑刚进行了身体检查,几次捐精的流程也是符合规定的,发现情况后也及时救助,尽到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也无过错。

既然无过错,那么上述主体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郑父所提出的400万赔偿,自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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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何法院还是判决其向家属赔偿19万元呢?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概念:公平分担损失,也称公平补偿。该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主要适用于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形,由相关主体公平分担已形成的损失。

本案中,各方对于郑刚猝死均无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毕竟郑刚捐精猝死,死者本人更是全无过错,那么就由校方、精子库和三方机构来公平分担损失。

毕竟各方无过错,法院所判定的补偿金额一般不会太高,因此19万元也是可以理解了。

捐精本是帮助他人的好事,但天有不测风云,郑刚的遭遇实在令人心痛!希望郑某的父亲可以坚强面对生活,也希望郑刚这样的事件不会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