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企业给承租方免房屋租金三年,园区管委会因企业给承租方免租金而给与租金补贴,企业收到园区管委会租金补贴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收到的园区管委会租金补贴与租金收入挂钩,根据上述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因此,企业收到的园区管委会租金补贴与租金收入挂钩,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三、房产税。 从表面来看,看似是免费使用,但是从实质来看,并不是无偿使用,企业收到的财政租赁补贴,实际上就是由财政部门代承租方交纳了租金,企业收到的租赁补贴,属于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因此,应按政府补贴金额从租计征房产税。
四、会计处理。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因此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并且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