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阅读提示
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其中,元旦放假1天不调休、五一放假调休5天、国庆放假调休8天。另外,中秋节是10月1日,和国庆节同日,如果这种情况不是千年一遇,那至少也是百年一遇了吧 。
2020为闰年,闰四月,可惜清明节不按农历计算,不然就有“两个清明节”了。如果闰月刚好赶上法定节假日,是不是可以放两回假?怎么可能?哪有这种好事!碰上这种闰月的情况,官方和民间通常采取赶前不赶后的做法。例如,2009年不是闰年,但闰五月,有两个五月初五,分别是5月28日和6月27日,但只有5月28日至30日调休放假。
建国后,我国法定年节假日为7天;1999年增至10天。现行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是2007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出台后实施的,将传统节日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增加为法定节假日。2013年11月,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订,将除夕的法定节假日身份给了正月初三。随之而来的2014年除夕非法定节假日也未放假,引发了很大争议。此后,每年除夕虽不是法定节假日,但均安排调休。
最后,祝2020年国泰民安、风调雨顺。为了世界和平继续奋斗吧!
二、《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0年1月1日放假,共1天。
二、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5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8日(星期日)上班。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1月21日
三、加班问题简析
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如安排加班,是300%工资还是400%工资呢?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法律规定,需另行发放300%的工资。但是,由于原有工资基础在除以21.75天核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并未刨除法定节假日,也即月计薪天数21.75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的计薪天数包含了法定节假日部分,这也是很多人说法定节假日是4倍工资的原因。
当然,具体是3倍还是4倍,还得看单位的月计薪天数和计薪方式,是否和上述计薪方式一致。如果和上述计薪方式一致,则实际上是发了400%的工资,具体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时,只需额外发放3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工作日加班,是否可以调休而不支付加班费呢?答案是不能!法律规定只写了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很明显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日加班不能安排调休而不给加班费。也不可能是立法者失误忘了写了,三种加班类型和加班费倍数都写在一个条文里,十分明确的做出了区别处理。当然,如果员工主张加班费时,单位安排了调休,有权主张扣减调休当日发放了的工资,补足加班费差额即可。
人们常说国庆放假7天、春节放假7天,实际上这些法定节假日只有3天,其他时间为休息日或者调休日,并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如果单位安排员工调休了,无须支付加班费;如未调休,则支付200%工资的加班费。由于在计算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扣除了休息日104天,因此,月工资和日工资中不含休息日工资,这一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同。

四、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04.24)
22.如何确定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
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对工资组成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4)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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