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怎么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争议的怎么开离职证明)

劳动本来出神奇(九)—离职证明

2019年,二狗子入职北京延庆的一家公司,双方签了劳动合同。5个月后,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前,公司与二狗子解约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

在《离职证明》中,公司做了如下表述:离职原因为“不符合任职要求”,处罚记录一栏填写“曾收到不符合任职要求通知单2次”,在不良行为表现一栏填写了三个不良行为,哈哈。二狗子怒了,申请仲裁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后案件到了延庆法院。

在一审庭审中,公司同意重新出具《离职证明》,但其中必须要填写对二狗子工作情况的客观描述,哈哈。二狗子当然不同意,要求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四条的内容出具离职证明,不得有任何添加。这二十四条的内容只包括:合同期限、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公司表示反对,这二十四条包含的内容我们当然会写,但法律也没规定就不让写别的。二狗子痛心疾首、莫名悲愤、捶胸大呼“但你写的东西就不客观,而且对我的再就业造成了影响”。

延庆法院也听明白咋回事了,焦点问题就是“离职证明里除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可不可以载明其他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法官都没怎么寻思,就做出了否定的判断。因为从根子上讲,《劳动法》是要倾向保护劳动者的。

在本案中,判断《离职证明》的用途很关键,离职证明的最重要作用就是有利于劳动者再就业。因为它是证明劳动者与前工作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有了这个,新单位才能跟你签劳动合同。那么,你在《离职证明》中扯些有的没的明显不会有利于劳动者再就业。

另外,你说会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客观描述,这句话本身就不怎么靠谱。因为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这只是一个后合同义务。二狗子是迟到了几次,骂了几回领导,年会上喝多了掀了几张桌子,哈哈,这些不正是你解除合同的原因吗。现在单位要履行的是后合同义务,是义务,你非得掰扯自己有想些啥写啥的权利……如果非得说权利,那保障劳动者顺利再就业要优于你说的这个权利,保护劳动者啥意思懂不?

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二狗子诉请。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一中院法官又把自己的意思加到了再审判决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和法律方面都没毛病,而且,根据民法典,自然人是享有隐私权的。你们俩之间有什么争议、不快,是你们俩的事儿,你按制度扣他工资也好,按法律要求他赔偿也罢,都可以。但二狗子毕竟是劳动者,你不能未经二狗子同意将你俩之间的破事儿对外公开,除非法律有规定必须公开。听明白没?

听没听明白也没用了,已经是终审了。公司最后又重新给二狗子出了一份《离职证明》,哈哈。

长袜子皮皮 202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