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主体责任有哪些 (物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哪些)

一、正面清单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好物业服务。

(二)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记录。

(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

(四)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

(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日常纠纷。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七)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八)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九)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

(十)物业项目公共收益收入及使用情况,至少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一次,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范做好小区人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登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依法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履行物业小区治安巡逻防控职责,与街道(乡、镇)、村(居)巡逻队伍做好联动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主体责任有哪些

二、负面清单

(一)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取外,未经业主、物业使用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者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得拒绝移交资料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不得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规定,骗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六)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及业主共有物业用途。

(七)不得擅自利用共有物业进行经营。

(八)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九)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十)不得违反相关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挪用业主缴交的水电费、公共水电费等代收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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