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118条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基于上述事实,N青岛分公司作为一个具有专业经验和技能的人,并未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存在过错。
N青岛分公司抗辩T公司作为专业的船东,应当主动向人保青岛分公司披露受制裁的事实。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制裁限制和除外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T公司也应当知晓该条款的存在及其法律后果,特别是发生了人保青岛分公司终止保险后又恢复保险的情况后,T公司在得知“SHENGDA6”轮处于OFAC制裁名单后,虽然不能直接联系人保青岛分公司,也应当主动询问N青岛分公司制裁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确指示其应当向人保青岛分公司书面披露制裁事实,但并未谨慎处理,也具有过错。
N青岛分公司作为有偿服务的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在与保险人洽商保险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应当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弥补投保人缺乏保险知识的弱点,达到以最佳条件实现投保人获得保险保障的目的,其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比T公司更高,故N青岛分公司应当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T公司自行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N青岛分公司应当对相关损失承担70%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N青岛分公司作为N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应由N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N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T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177136.16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款贷**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N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经纪人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几年的发展很迅速。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五大区别:
1.代表立场不同。保险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出发,进行相关经纪活动,即保持与投保人利益一致的角色立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属于代理关系,其行为应为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
2.组织形式不同。保险代理人可以是“机构或者个人”,而保险经纪人则明确为“机构”。
3.提供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相关的服务;保险代理人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
4.承担责任不同。投保人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一旦保险经纪人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损失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5.业务范围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得多,保险经纪人可以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