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和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或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 (2021)粤0192民初30774号
【基本案情】 根据中国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内容,本案中原告葛优因网络侵权对被告广东拾贰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告为中国知名演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一角,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网络热词为公众所熟知。被告拾贰缸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7日,经营范围含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系微信公众号“12缸汽车”(微信号:×××)的运营者。被告在2016年7月9日、7月18日和7月26日,在微信公众号“12缸汽车”上发布了三篇文章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文章中使用了原告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剧照图片,并在文章中植入汽车产品图片等商业宣传信息,旨在利用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发关注,从而达到推广其汽车产品的目的。三篇文章的阅读量分别为7249、8702和8.8万。
【IP360取证】 原告就被诉侵权行为分别申请证据保全: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区块链系统于2020年12月21日和2021年2月21日共签发3份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ZX-BWX-0120201221472470、ZX-BWX-0120210221298081、ZX-BWX-0120210221706618。根据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载明的事实可知:证明文件(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窜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广东拾贰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需要在微信公众号“12缸汽车”上发表致歉声明并向原告葛优赔偿损失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