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家住沈阳的李某(女)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史某离婚,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同、三观不合,几年前已不同吃、不同住,人格独立、经济独立、互不需要、形同陌路,现史某已搬离共同住所。

关于本案,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多年,经自由恋爱走入婚姻,且已共育一子,双方已经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家庭关系,双方均应珍视彼此间的夫妻感情,把家庭责任放在首位,相互包容珍惜、互相理解爱戴,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原、被告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及时化解,避免因情绪的长期积压得不到化解而演变成夫妻关系不可修复的裂痕。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婚姻的管理有时令人费解,结婚程序非常简单,但是离婚却非常复杂,除协议离婚要面临30日的离婚冷静期外,起诉离婚必须达到感情确已破裂,而这个标准又是非常含糊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现已废除)》指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关系,可以说是公权力对于私人生活干预最深的方面之一了。例如本案中,女子确实和男方没有了感情,双方也已经分居,这种情况法院还要强制将二人维系在一起,无法理解用意何在。比如上海市,疫情解封之后带来的是离婚预约人数的飙升,说明没有感情的两个人,强制维系在一起,对自己、对孩子都是一种煎熬。
这种判决带来的另一个结果,就是逼着想要离婚的一方走上另一个极端,在《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力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也就逼着当事人采取更加极端的方式,或者逼着双方再分居一年。这种结果,对于个人、家庭或者孩子来讲,恐怕都不是好的结果。

这里有个建议,对于立法机关,与其建立离婚冷静期,真的不如建立结婚冷静期,对于想结婚的人进行培训考核,让他们提前了解婚姻当中鸡毛蒜皮的事情,如果还愿意结婚,恐怕婚姻会更加稳定,这要比硬逼着两个不合适的人待在一起,更加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