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律师的学习笔记
知识点1:哪些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
一般来说,只要是掌握着用人单位经营秘密、技术岗位、业务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无论是劳动者在职还是离职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知识点2:商业秘密的范围
一般是用人单位未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业务信息等商业信息,具体的范围一般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以及规章制度中确定。
知识点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①相关的商业秘密仅限于部分必须要知道的人获知。
②对涉密信息的电脑、材料等采取加密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明“保密”,对于涉密的场所采取访问许可等。
③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设置保密条款,对于保密级别比较高的,可以与相关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等。
④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保密条款,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义务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⑤建议用人单位在保密协议约定因劳动者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可以约定按照实际损失、实际获得利益以及因制止违约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等。
⑥建议用人单位取证时要合法,最好使用公证方式取证最为保险,避免因证据缺失或者是取证困难导致维权困难,致使损失难以弥补。
知识点4: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①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地域、范围等不能过于宽泛,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二年。
③竞业限制的义务只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才产生,且劳动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④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⑤竞业限制解除:一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但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者可以解除的情况,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
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⑦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知识点5:新用人单位招聘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人员的注意事项
①谨慎录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未取得劳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人员以及竞业限制未解除的人员。
②录用来自竞争企业的员工,不要求该劳动者提供其保守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其工作的相关成果要谨慎选择使用。
知识点6: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责任
①民事责任。一是原用人单位可能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二是对于新用人单位来说,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承担其他侵权责任,赔偿原用人单位的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等。
②刑事责任。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