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亮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关于“借款合同” 中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款贷**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款贷**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
何为LPR?
LPR(Loan Prime Rate,LPR),中文全称*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款贷**提供定价参考。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一个概念还没整明白,又来了一个“中期借贷便利”,就服搞金融的。“中期借贷便利”就是大名鼎鼎的“MLF”,人送外号“麻辣粉”,属于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扛把子。通俗的讲就是商业银行拿着合格的票据(通常为国债、国开债、高等级的信用债)抵押给央行,获得3-6个月的*款贷**,到期偿还*款贷**赎回票据。再通俗的讲,就是商业银行向央行借钱。
闲言少叙,书归正传。
这个变化对于律师和法官意味着什么?先来看看法律或司法解释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款贷**基准利率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款贷**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款贷**基准利率计算。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和批复等的规定,在买卖合同等案件纠纷过程中,如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则原告诉请中关于利息损失的表述均为“利息损失从xx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相应法院判决文书的表述为“利息损失从xx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款贷**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诉讼请求的表述也应该随之变更。
准确的表述应改为,利息损失从xx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表述容易,但是在同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下应该如何计算利息呢?
如张三应支付李四10万元,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按照LRP计算,张三应支付李四的利息为。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告,LPR每月公布一次,那么利息将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
LPR更新时间
一年期LPR(%)
利息计算公式
2019.8.20
4.25
100000*4.25/360*天数
2019.9.20
4.2
100000*4.2/360*天数
2019.10.20
4.2
100000*4.2/360*天数
2019.11.20
4.15
100000*4.15/360*天数
2019.12.20
x
100000*x/360*天数
2020.1.20
x
100000*x/360*天数
2020.2.20
x
100000*x/360*天数
2020.3.20
x
100000*x/360*天数
2020.4.20
x
100000*x/360*天数
2020.5.20
x
100000*x/360*天数
律师们是不是觉得工作量又增加了,法官是不是也同理,相信最近会有各种计算利息的工具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