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单位以给付员工款项的方式免除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社会保险费责任的内容,应属无效。就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前述协议内容无效并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他内容的效力。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4日,刘某入职北京某医药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至2017年3月3日。刘某与北京某医药公司曾签署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北京某医药公司在合同到期(刘某哺乳期结束后)未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
2017年2月7日,刘某与北京某医药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商于2017年3月3日解除劳动合同,该协议书约定:“第三条,依据有效法律法规及双方的合意,甲方(北京某医药公司)在2017年3月20日前向乙方(刘某)原工资账户支付各项离职费用(详见附件)……第六条乙方确认已经收到甲方向乙方足额支付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绩效奖金、加班费、未休年假补偿、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按公司规定应当报销的费用等款项……第七条……乙方放弃对公司及其母公司、关联公司、附属公司、分支机构等任何索赔权利,包括现金及非现金请求……第十七条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协议,即表示认可并承认已收到、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乙方特此确认,其完全了解其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或保护并且自愿签署协议。若离职后乙方对甲方有任何的仲裁或举报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乙方须退回本协议中双方协商达成的所有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前述协议附件中列有北京某医药公司向刘某支付费用的明细包括: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终止劳动合同法定补偿金24546元(n*月平均工资n=3);终止劳动合同协商经济赔偿金24546元。
2017年3月,北京某医药公司按照前述协议约定向刘某支付49092元。
北京某医药公司与刘某确认刘某在职期间北京某医药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缴费基数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刘某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北京某医药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2019年7月,北京某医药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送达的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目前已完成社保补缴手续。
另,刘某主张北京某医药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其收到的2N补偿金系法定应得的补偿金,北京某医药公司未与其协商社保事宜;北京某医药公司主张该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中已包括对社保的补偿。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不字[2019]第13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720号民事判决劳动者返还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49092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214号民事判决改判原审判决,驳回单位要求员工退回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管理提示】
1、建议用人单位在签署离职协议书中,明确补偿金金额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现金补偿金额,且明确如员工反悔,则应足额退回该部分金额,如此,存在被法律认可的可能。。
2、提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属于国家强制征缴范畴,并不允许劳动者与单位进行协商,换言之,即便双方同意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保,员工仍有权投诉单位进行补缴。建议如有可能,依法缴纳社保,即是维护员工利益,也维护了单位合法权益(避免支付高额社保补缴滞纳金或保值费)。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如单位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则可能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如单位也无赔付能力,则严重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如单位缴纳社保未达到法定标准,造成社保相应的待遇,例如工伤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的减少,可要求单位进行支付。另外,关于社保未依法缴纳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劳动者可通过社保征缴机构进行投诉,并要求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