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卡 (化学品职业危害告知卡)

动火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未办理相关票证严禁动火

人员无相关资质严禁动火

未落实相关措施严禁动火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 道路沿线、装卸站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 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2、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3、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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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未经许可严禁进入

未办理相关票证严禁作业

无防护装备严禁施救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1.必须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审批制度,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2.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出入口畅通,并设置专人进行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

3.必须在与之相连的能源管线上插盲板或断开管线,未有效隔离严禁作业。

4.必须使用安全电压进行照明,严禁没有漏电保护器的施工电源接入。

5.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如硫化氢、苯等)浓度等检测不合格禁止作业。

6.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7.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严禁上岗作业。

8.必须配备安全带、安全绳、空呼和通讯器材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未进行有效防护严禁作业,无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作业场所常用浓度要求

1)氧含量:安全范围19.5﹪~23.5﹪

2)硫化氢:最高容许浓度10mg/m³(7ppm)爆炸下限4.0﹪

3)甲烷、天然气:爆炸极限5﹪~16﹪

4)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mg/m³(17ppm)

5)一氧化碳:爆炸极限12.5﹪~74.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mg/m³(17ppm)

6)苯:爆炸极限1.2﹪~8.0﹪

7)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6mg/m³(4ppm)

8)一氧化氮: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10mg/m³(7ppm)

9)二氧化氮: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5mg/m³(4ppm)

注意:受限空间内存在多种有毒物质时,按照:每种物质所测得的浓度/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得数相加,总和必须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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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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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相关票证严禁作业

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

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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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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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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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 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2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7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8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GB/T 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过近;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 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编制作业方案和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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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抽堵作业安全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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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相关票证严禁作业

未落实相关措施严禁作业

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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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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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盲板抽堵作业注意事项

1 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2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3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4 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5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6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7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8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9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0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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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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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相关票证严禁作业

没有起重资质人员禁止作业

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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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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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规定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绑捆**、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起重机械十不吊”

(1)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大于40吨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和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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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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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相关票证严禁作业

未落实相关措施严禁作业

必须由具有资质人员作业

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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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注意事项

临时用电作业:

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分析标准要求。

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7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8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9 接线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

临时用电应满足如下要求

1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3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5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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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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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相关票证严禁作业

未落实相关措施严禁作业

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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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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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特殊作业安全告知卡

动土作业注意事项

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3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4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6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7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8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挖掘坑槽井沟的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4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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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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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相关票证严禁作业

未落实相关措施严禁作业

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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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注意事项

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

5)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断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要求

1)采用安全电压;

2)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3)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4)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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