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治辅导员是预防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新路径
在当下中小学毛入学率逐年上涨的趋势下,未成年人通常都是在学校就读,而非在社会就业。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通常也是以校园作为起点,包括社会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向校园发展成员,也包括学校中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自发性地参与、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制抵**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学校时间通常比在家庭、社会时间更长。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学校的责任不能缺失。但从专业来看,学校老师并非法治教育的能手,因此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不仅需要学校,也需要具有法治教育的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就此,通过聘请法治辅导员预防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成为了一条崭新的路径。
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据此,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两者都是根据该法律规定,从校外聘请的人员。
而根据《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法治副校长其重点在学校整体,负责的内容是宏观,对于学校的行为是宏观上的干预,而非具体的个案干预。
虽然法治辅导员的概念及工作内容并未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诠释。但从辅导员的词汇含义出发,并参考《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对于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定义来看,辅导员通常是针对部分班级、年级的,进行具体事务辅导的人员。在中小学的工作来看,描述为法治班主任、法治年级主任和其实际工作内容更加体贴。
就此,我们可以总结为法治副校长是对学校的法治教育、制度规范进行宏观建议、把控的角色;而法治辅导员则更微观地在于向学生、老师提供直接的法治教育。
法治辅导员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
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不是一蹴而就的,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分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可以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同时,有组织犯罪的行为本身也与校园欺凌的行为有相似性,或是说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就是校园欺凌的行为的社会化、严重化的后果。
因此,预防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就是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发生,预防学校的校园欺凌事件发生。
而从法治辅导员的角色定位来看,法治辅导员面向特定班级、年级的学生开展直接的法治教育,能够直接面对学生及学生家长了解情况。同时法治辅导员通常是法律专业人士,与班级老师相比,在包括欺凌概念、法律后果等法律问题上,能够更加准确、生动,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给到学生展示,让学生信服。
而且法治辅导员并非替代班级老师,而是在班级老师之外再新增一个专项的人员,是与正常的班级管理相辅相成。
法治辅导员为预防有组织犯罪可采取的措施
(一)协助树立良好班级氛围
对于我国中小学生而言,班级具有共同生活时间长、活动群体性、组织动态性和促进主体主观意识培养等特性。
一般情况下,中小学生进入校园后在此后长期时间内都将固定在同一个班级内学习、生活,因此班级氛围对学生人生观和人格的发展将会起到深远持久的作用。因法治辅导员任期通常较长,且固定对应特定班级,可以陪伴特定班级共同成长,因此可以从开始就介入班级氛围的形成,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 [1]
这种班级氛围的形成可以结合学生年龄,引入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思想,让学生开始对自身和班级事项共同关心、共同爱护,并预防权力型的校园欺凌。并引导学生采取民主方式制定班规,让学生能够自觉主动否定“恃强凌弱”,并通过民主制定的班规,让觉得“打小报告”是不妥当的“*规则潜**”得以消除。
对于走向有组织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其在开端时,通常可以在恃强凌弱得到满足。因此,我们应当积极让学生能够在助人为乐过程中感到精神满足,包括开展慈善活动、义工活动,并对积极参与者予以表彰。
(二)法治教育与法治讲座
法治辅导员可以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反欺凌、反*力暴**、反不良行为、反有组织犯罪的法治讲座。讲座目的包括让学生认识欺凌、*力暴**、不良行为和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明白不应当参与,以及遇到此类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同时,法治辅导员应当通过法治教育和法治讲座引导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班级环境,并且在其中寻找是否存在欺凌、*力暴**、不良行为和有组织犯罪的苗头,协助学校发现、预防。
(三)引导使用合适的教育惩戒
在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学校对学生犯错后的处罚往往轻微,不能让有过错的学生感受到自身问题。而真的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后,未成年人面临的处罚又十分严峻。因此,法治辅导员可以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协助学校在前述两者间开展中间型惩罚。
中间型惩罚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也可以称之为教育惩戒,具体包括如下: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可以看到,对于教育惩戒本身就留有法治辅导员的专项空间。因此,法治辅导员应当利用好此项权力,协助学校对于轻微不良行为的学生从根源治理,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甚至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为未成年人面临欺凌、*力暴**提供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包括通过前述的讲座形式针对性地给全体学生授课。告知学生自己面对校园欺凌、*力暴**后,应当及时告知成年人;遇到他人面对校园欺凌、*力暴**后,在现场人数众多时可以协助被欺凌者,将其带离现场;将欺凌的行为告知成年人不是“打小报告”,而是帮助他人。并且应当将他人面对欺凌、*力暴**而帮助他人的行为予以表彰。
同时让学生明白在面对校园欺凌、*力暴**下,旁观者本身也是助长了欺凌者,自身未来也可能变成欺凌者。并可以采取表演、演讲等方式,让学生能够对被欺凌者形成同理心,产生共情,愿意积极帮助被欺凌者。并培养学生正义感,增加在面对欺凌会主动制止的旁观者。让有组织犯罪、校园欺凌的苗头可以通过学生内部自然消除,且能够让成年人可以及时介入。
(五)建立反有组织犯罪的常态机制
对于学生在现实中、校外或者互联网中,实施的*力暴**、欺凌或者有组织犯罪行为,同学比老师、法治辅导员更加清楚。
法治辅导员作为校外独立个体,并非老师,与学生可以更加平等地接触。因此可以从学生中获取信息,了解学生动态,对于发现苗头的,及时由学校内部处理。
并可以将个人电话提供给学生,当面临突发情况下,及时联系包括法治辅导员在内的成年人。
(六)促进家校联动共同反对有组织犯罪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据此,法治辅导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面临学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协助老师与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并可以进行个案处理,根据家庭情况、家庭表现因材施教,预防犯罪产生。
依托社会组织共建法治辅导员提高法治辅导员能力
通常法治辅导员为兼职性质,如课件制作、活动策划等耗时较长,若每个法治辅导员单独制作,必定将增加法治辅导员的工作量,且也不是一个良策。
因此,对于法治辅导员的团队建设,最好由学校、社会组织和法治辅导员三方共建。依靠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的能力,基于社工的未成年保护及心理辅导能力,在法治辅导员的法律专业背景基础上,共同制作课件、课程方案及活动方案。
并形成法治辅导员内部之间的问题沟通模式,提高法治辅导员的能力。
总结
法治辅导员和反有组织犯罪均属于新兴概念,两者的结合目前尚未有实际案例能够予以佐证。本文通过从预防有组织犯罪的苗头的角度出发予以评析,论证了法治辅导员在预防有组织犯罪的独特作用,并提出了法治辅导员可以采取的手段后,进一步分析三方联动的效果。但具体有待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努力,予以实践。
[1] 任海涛主编:《校园欺凌法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