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考题 (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宣传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全县各定点医药机构,全体医务工作者、广大参保群众: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值此“安全规范用基金,守好人民看病钱”集中宣传月活动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根据国务院2021年2月发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就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通告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要依法依规,做守信自律的践行者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履行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二)按要求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监管所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向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出具医药费用详细单据及相关资料;(四)核验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做到人证相符;(五)对涉嫌欺诈、骗保的行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六)不得伪造变造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财务账目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七)医疗保障管理的其他规定。

同时,《条例》第五章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措施和标准。其中,对于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不合理医疗行为、虚构医疗服务或其他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经办机构有权依据签订的服务协议,给予警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暂停科室结算、暂停医(药)师服务资格、中止医药机构联网结算、暂停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直至解除协议。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县医保局根据情形有权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经营)许可证、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医保政策,认真履行定点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强化为民服务理念,规范医保药品购进、销售行为,坚决*制抵**串换药品、违规刷卡等欺诈骗保行为;诚信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健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诊疗和药品配售费用,严防欺诈骗保;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医务人员应规范行医,做基金安全的守护者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含可单独执业的助理执业医师)及药师、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提供医疗保障医药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医药服务;(二)医疗保障协议医师药师管理规定;(三)不得伪造变造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财务账目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四)医疗保障管理的其他规定。

《条例》第五章同时明确了医(药)师违法违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措施和标准,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将给予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全体医务工作者特别是各级医师、药师应主动学习掌握医保政策法规,坚持因病施治、科学诊疗、规范服务,做到合理收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坚决守好医保基金安全第一道关口,严防借卡看病、冒名顶替等虚假住院行为的发生,将守护好基金安全落到“笔尖”。全体医务工作者要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坚守政策法规底线,严格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卫生服务,使用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三、全社会共同参与,做基金安全的维护者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全体参保人员应从自我做起,珍惜医保权益,维护基金安全。努力学习,知法、懂法、守法,就医购药自觉执行医保相关政策。坚决*制抵**并主动检举欺诈骗保行为,坚决*制抵**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坚决*制抵**非法套购医保药品以及用医保基金购买保健品、生活用品,坚决*制抵**出借医保卡或冒名就医;坚决*制抵**购买、使用虚假医疗发票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关注医保、支持医保、监督医保,把医疗保障事业真正办成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医保部门将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联动,构建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结果协同应用,守牢基金安全底线。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供查办欺诈骗保案件线索,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医保部门已开通打击欺诈骗保投诉举报电话,欢迎群众举报和监督。

我们在此郑重申明: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各类欺诈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举报投诉电话:

广河县卫生健康局:0930-5622195

广河县医疗保障局:0930-5936860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0930-6223597

编辑:马颖

责任编辑:马可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