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说到摄影作品,可能很多人会想到照片。您还记得小时候第一次拍下的照片吗?对于不同年代的人,老照片承载着不同的回忆。

有些人想起的会是去照相馆拍下的黑白色的一寸照,有些人想起的是家里胶卷相机洗出来的全家福,还有些人的记忆里只有数码相机照片,可用U盘保存。

不管是哪一类照片,他们都属于摄影者的摄影作品,拥有知识产权,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认定标准,关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尤其在当下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数字环境之下,对于摄影作品的保护更值得大家重视。

那么,下面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去探究一下,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吧!

著作权以及摄影作品的相关定义

为了保护文学、科学、艺术等作品创作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赋予作者、非法人组织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十几项权利,涵盖人身、财产两方面。能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其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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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录音、录像、戏剧……我们今天要探讨的摄影作品也只是其中的保护对象之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这样的概念或许过于抽象,可以简单举例为,摄影者利用手机、相机等器械,依靠光影、手法,在某种介质上记录客观存在的事物。

但是在现在的数字环境下,我们需要同科技发展相结合,与时俱进的外延解释“摄影作品”。

比如: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完成的三维全景拍摄的作品,虽然需要通过特定的*放播**器转化成360度全景展示图,但其依旧属于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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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带您了解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有什么特点,面临着哪些问题。

首先,摄影作品应当具有传统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虽然立法中并未明确相关标准,但我国倾向适用大陆法系的独创性标准。而目前学界对于摄影作品独创性的理解仍然存在争议。

多数观点认为除了要独自完成,更要整体把握摄影作品的创造性,比如拍摄角度、手法、光线等个性化选择。

在法院实践中,我国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件中,几乎所有的照片均以摄影作品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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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表现出来的是创作的低门槛以及便捷性

对于现在的人们而言,随手拿出手机、相机,对着自己喜欢的景物拍一张照片,都算是一张摄影作品。可见,摄影的专业门槛降低,但即使内容质量低,它们仍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

再者,因为互联网发展,为摄影作品的分享、传输提供了便捷路径

人们喜欢使用各种社交媒体,上传自己的生活照片,摄影作品,以至于摄影作品容易被盗用,侵权传播。而侵权的方式不限于秘密窃取、被修改、处理、非法使用。

以上,是我们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对于相关的权利的保护,需要被侵权人拿起法律*器武**,运用《著作权法》《民法典》相关内容,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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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再现:海淀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2018年,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同创蓝天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相应损失

全景客公司称同创蓝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公司创作完成的《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VR全景摄影作品中的76幅,运用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宣传,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公司创作完成的作品《故宫》已经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该公司通过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需首先要用专业相机捕捉现实场景,获取四幅鱼眼照片作为素材,并使用专门的软件拼合成一幅平面的全景照片,最后才能通过特定的*放播**器将平面照片转化成360度全景展示图。符合“摄影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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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拍摄、创作难度。

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将摄影作品直接展示在网站上用于宣传。涉案作品在线浏览量较大,受关注度较高。同创蓝天公司构成侵权,综合认为赔偿46.2万元。

同创蓝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全景客公司是否有权起诉?以及法院裁判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本案是首例涉及VR全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此案关键是要论证VR全景摄影属于摄影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便可运用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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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通过证据证明,该VR全景作品符合称为摄影作品的条件,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49条可知,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具有其他情况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创蓝天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裁判合理。

科技飞速发展,创作表达方式更加丰富。该案判决不仅对今后发生的类似纠纷起到了一定的预判作用,而且也警示相关 VR企业在进行创作和运营的过程中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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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网络环境下,我们的权益更容易被侵犯。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我们既要依赖法律,又要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的话,就算是被侵犯了,也可以很容易的找到证据,证明自己的知识产权。

有一种很常见的办法,就是在照片上加个特殊的水印,以避免被盗用。这种 logo不能太大,要很隐秘,既能证明自己的身份,又不容易被人发现和模仿。

在数字化的环境里,对于摄影作品的保护也不是一两个层面可以讨论清楚的。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了解相关知识有所帮助。让我们共同运用技术与法律,助力摄影作品的发展!